原创: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jcgscbj ·  2008-09-04 10:09  ·  57449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办学任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包括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耐用设备。校财务处和设备与房产管理处都要分设账号,按固定资产16大类进行帐务管理,各院(系)、各部门要建立与设备与房产管理处相对应的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卡(签)相符。
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人民币八百元以上(含八百元),办公设备单价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不能独立使用,需要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可作为有关仪器的附件入固定资产帐。
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八百元以下二百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单价在五百元以下二百元以上的,作为低值耐用设备不计入固定资产总账,只设明细账,可不填写设备卡片。
第三条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或部(处)二级管理。设备与房产管理处作为全校设备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设备统一归口管理。各院(系)、各部门在主管负责人领导下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做好我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投资、计划、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建帐、建卡、使用、维修、调拨直至报废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做到完整、准确。
第五条在仪器设备管理过程中,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潜力,重视仪器设备维护、修理、校准和功能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节约资金,不断提高研制仪器设备(配件)的能力,努力提高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用何种经费购置或捐赠的,无论属经营或非经营的,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所购仪器设备在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以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应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或调整。各院(系)、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业务上要接受设备与房产管理处的指导。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离,如有调动,应及时通知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并做好安排。各级领导要从业务上和政治上关心管理人员的成长,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进修,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培训、考核及晋升办法或规定,建立起一支热爱本职工作又具有科学管理知识的设备管理队伍。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每年第一季度各院(系)、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当年财政预算,从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生产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出发,分轻重缓急提出仪器设备的购置及自制设备的年度申请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审查,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凡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进口设备按比价折合成人民币),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管理参照《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设备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各院(系)、各单位自制仪器设备的申请计划中,须提交技术设计的科学性、经济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报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审查,经校长批准后执行。试制完成后,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建帐、立卡、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若自制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的年度购置计划,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需经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同意,应按第八、第九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背景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各院(系)、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以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各院(系)、各部门要按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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