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hzlyblue ·  2008-09-27 17:10  ·  44570 次点击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五章阐述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计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行政许可项目,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分四级许可,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地)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如图1所示流程办理。
!(http://zgjl.chinajl.com.cn/zgjl/inset/08/080804701.JPG)
图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流程图
一、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一)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1.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按照以下7个方面的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应当根据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必需的计算机及软件。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对于研制或重新改造的计量标准,应当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方可申请建标。
(3)新建计量标准一般经过半年以上试运行,并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某些情况下确实不需要进行或不可能进行测量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的,可免予考核。
(4)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5)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具有有效的监控措施和相应的记录。
(6)每项计量标准至少配有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每项计量标准应建立一个文件集,文件集至少要包括《规范》规定的18个方面的文件。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1)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保证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计量标准在运行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并保存相关数据。
(3)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二)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规定
《计量法》第六、七、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对下述不同情况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作出了规定:
1.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该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5.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授权任务的单位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三)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6个方面的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申请书的所有栏目应详尽填写。原件应当在“申请考核单位意见”和“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套。
(4)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对应的模拟检定证书两套(复印件),如开展校准,还应提交开展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模拟校准证书两套(复印件)。
(5)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列出的所有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6)如果有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申请考核单位也应当提供。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除了提交上述6个方面的资料外,还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1套;二是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未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未按期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承担不能按期考核,计量标准超过有效期使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责任。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11个方面的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原件应当在“申请考核单位意见”和“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交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原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连续”是指计量标准自上一次考核以来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期要连续不中断。
(5)至少两套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套。申请考核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量重复性试验。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申请考核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9)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如有更换,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应提供《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1份。同时“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按更换后填写。
(10)如果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了封存(或撤销),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应提供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1份。
(11)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还应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比对试验记录和结果等。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一)初审
受理考核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考核单位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称作“初审”。初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初审实际上是一种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如下7项:
1.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规范》的有关规定。例如,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等。
2.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和规范化。“完整”是指申报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化”是指申报的技术资料所用表格是否符合《规范》附录中规定的格式。
3.申请考核单位提交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和符合《规范》的要求。
(1)所有栏目是否均按照填写要求详尽填写。
(2)“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目中申请考核单位是否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有主管部门的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中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4.计量标准器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5.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是否具有相对应的有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6.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7.审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有至少两名持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以上7个方面的要求是建立计量标准必备的条件,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视为初审不合格。
(二)申请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1.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经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3.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
三、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本条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和组织原则。按照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国家、省、市(地)及县四级。
1.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有能力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如果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具备考核能力,应逐级上报。因此要求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初审工作完成后,还要根据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以及本地区的考评能力确定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能力”是指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的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
2.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考评计划,把考评任务以下达计量标准考评任务书的方式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评任务。此处“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即考评单位,是指能承担并完成考评任务的单位,该单位应当具有与被考评的计量标准有相同或更高级的计量标准并有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
3.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以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以便申请考核单位做好考评的准备工作。为了和申请考核单位沟通以及必要时实行考评员回避制度,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可征求申请考核单位意见后再确定考评计划。如果是现场考评,考评组组长应同申请考核单位联系(如果是一个考评员承担考评,就由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联系),共同协商具体的考评时间。
4.计量标准考评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
1.考评员的聘用原则。只有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才能执行考评任务。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2.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用于执行次级计量标准的考评。
3.聘用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其考评项目应与考评员所备案考评的项目相同。如果考评员所持考评项目不足以覆盖被考评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4.考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聘请本单位的考评员承担考评工作,如果个别项目本单位的考评员不能覆盖,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其他单位的考评员。
5.考评组的组成。如果现场考评的考评员为2名或2名以上时,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考评单位应当组成现场考评组,并指派其中1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
(三)计量标准考核的实施
考评组或考评员实施考评应当按照《规范》第6章的要求进行。
四、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一)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等考核资料进行审核。考评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评不合格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说明其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并退回所有的申请资料。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核资料的审核重点为:
(1)计量标准的技术指标满足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
(2)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栏填写正确。
(3)考评合格,有持证考评员的签字。
(4)考评单位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考核合格,发给申请考核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三)考核不合格,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四)计量标准考核审批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工作。
计量标准考核的发证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签发工作。
(五)《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例如:发证时间为2008年2月10日的,则有效期至2012年2月9日。

2 条回复

yjrong  2008-11-18 11:52
是吧,有这么夸张
云青儿  2008-09-27 18:49
说的好,哪一个考核机构能够按照这要求做?记得去年我们按照要求交了资料,是10月14日到期,也提前半年交了资料,竟然到10月9日来考核。哈哈,这就是他们工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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