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nzm_1956 · 2008-11-24 14:58 · 43901 次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10日
国办发【2008】123号
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审批权限由省一级行使调整为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行使。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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