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编写方法
云天 · 2008-11-25 00:10 · 22430 次点击
为了使我国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编写规范化,早在1980年,原国家计量总局就颁发过《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1984年,原国家计量局计量法规处又参照GB1.1-81
《标准编写的一般规定》重新修订了《国家计量检定规模编写规则》,并规定该编写规则也供编写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时参照使用。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参照上述《编写规则》,以企业标准的形式编制了企业计量检定规程。
GB3935.1《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提到:“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标准的一种形式。”
一、企业计量检定规程的一般构成
计量检定规程依据标准形式编写,也可以按照GB1.1《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确定其一般构成如下:
概述部分:1)封面与首页
2)目次
3)检定规定名称
4)引言
正文部分: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术语、符号、代号
4)技术要求
5)检定条件
6)检定项目
7)检定方法
8)检定结果处理
9)检定周期
补充部分:1)附录
2)附加说明
上述各部分,并不是每项计量检定规程都应包括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删减或合并,如“检定条件、项目和方法”等。
二、企业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写方法
(一)概述部分
由于企业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企业标准发布,其封面与首页、目次就应严格遵循企业标准编写规定编写。标准号也应采用企业标准号。
计量检定规程的名称一般应由“受检计量器具名称”和“检定规程”两个部分组成,如Q/GHJYXX-90《日立G-3000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Q/BG09-89《涡流探伤仪检定规程》等。
受检计量器具的名称应一律为学名,不准取“俗名”及其它非学名名称。
计量检定规程的“引言”主要应编写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建议程度。具体编写方法为:
本规程等效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NOXX-XXXX(年号)《XXXXX…》。
必要时,“引言”中可对受检计量器具的名称作一些必要的解释,并概要地叙述其用途。
(二)正文部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应用典型语句明确概要地规定计量检定规程的主题内容及其适用范围。必要时,还可规定该规程不适用的范围。
2.引用标准
按GB1.1中有关规定编写计量检定规程中直接采用和配套使用的标准和规程。无论是引用标准还是规程,均应写全标准号和标准(规程)全名称。名称太长可在名称后用话号注明其简称。
3.术语、符号、代号
企业计量检定规程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符号和代号,如尚无标准或规程规定时,应作出统一规定;编写方法按GB1.5(符号、代号标准编写规定》和GB1.6《术语标准编写规定》执行。
如没有术语、符号、代号可编写,也可省略这一章。
4.技术要求
这一章应着重编写与受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使用寿命等有关的技术内容与要求。如。
a.准确度等级;
b.灵敏度、稳定度等计量性能;
c.密度、粘度、硬度、耐磨性、抗干扰能力等理化性能;
d.绝缘强度、密封性等安全可靠性方面技术要求;
e.表面粗糙度、刻度清晰度、表面划痕、毛刺、裂纹、气泡等外观方面的要求等。
5.检定条件
这一章应明确规定计量标准器、检定设备和检定场地环境条件方面的要求。
但要求在满足检定质量前提下应尽量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6.检定项目
这一章应明确规定受检计量器具的受检部位和检定内容。确定检定项目要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符合计量器具客观实际使用需要。
必要时,可以对某些计量器具的检定项目按使用中、修理后的与新制造的不同状况区别规定。
7,检定方法
这一章应规定计量检定时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要求编写得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所用公式、常数、参数均应可靠,有据可查。必要时,还应举例说明。
8.检定结果的处理
这一章应明确作出受检计量器具在检定结束后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及裁决理由。
一般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规定填发检定证书或加盖合格印。而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只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9.检定周期
检定周期是指受检计量器具相邻二次检定之间的时间间隔。
一般情况下,检定周期应根据受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使用环境条件和使用频繁程度等因素确定。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一般只规定其最大检定周期,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检定周期。但企业计量检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应执行的检定周期,但可以对同类计量器具在木同使用单位(分厂或车间)有不同的检定周期。
(三)补充部分
1.计量检定规程的附录一般不区分补充件和参考件。编写的内容主要有:
a.受检计量器具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b.规程的正文部分有关内容的说明与补充;
c.推荐性的检定方法;
d.有关专用检定设备和检定工具的图形和说明;
e.检定证书、检定记录表的格式;
f.检定数据处理和计算示例;
g.有关的计算表、参数表等。
2.附加说明
计量检定规程的附加说明应写在规程终结线下方的二行间隔处,其内容主要是:
本规程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本规程的审定组织或审定人;
本规程的首次发布年月及历次修订年月;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规程的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