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负责人职责
sq2152 · 2008-12-15 17:30 · 75370 次点击
3.对全厂的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3.2负责管理全厂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3.4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许可登记,申请每年定期由市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进行监测和检查,及对维护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
3.5贯彻执行《厂安全规程》中有关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的条款,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厂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填写在“现场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