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检查条款及方法

  云天 ·  2009-02-04 22:06  ·  40707 次点击
质量管理部门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这是GMP的基本原则。质量管理包括取样、质量标准、检验、组织、文件、物料或产品审核批准放行等方面。物料或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前不得发放使用或投放市场。
(检查条款及方法)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l.组织机构和职责的审查。
2.除质量管理部门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对物料或产品作出发放使用或投放市场的决定。
3.企业负责人有权委托其部属分管质量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但一旦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时,企业负责人仍负有法律责任。
4.药品生产的质量责任由参与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共同承担,质量管理部门及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参见0301条相关说明。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数量是否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
是否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l.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受其支配的实验室。
2.质量管理部门及实验室配置的设施、人员是否足以对起始原料、包装材料和药品进行取样、检查、检验并对洁净区环境进行监测。
生物制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原液、半成品、成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生产企业是否使用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的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生产企业是否用国家际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参见《生物制品GMP检查指南》。
1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的职责。
1.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中是否予以明确。
2.质量标准和测试方法应与国家批准的标准一致。
3.企业可制订物料(起始原料、溶剂、辅料、包装材料)、药品的内控标准。
4.质量标准、取样计划、测试程序、变更管理等文件,应由相关部门起草,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的职责。
1.每批产品的留样是否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2.产品的留样是否以最终包装或模拟包装形式在标签注明的条件下保存。
3.物料或药品的留样量是否满足两次复检的全项检验量。
4.是否有取样和留样样品的管理规程。
5.检查留样观察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的职责。
1.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中是否予以明确。
2.相关的管理文件:
2.1药品生产应有合适的标准品(或对照品)。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来源、储存、使用应有完整记录。
2.2从法定机构购入的标准品可直接使用;无法从法定机构获得标准品时,可自制工作对照品,工作对照晶应按规定制备、鉴别、测试、批准、储存,并定期复验,保存相应的记录。
2.3二级参考标准品在第一次使用前,应当与基本参考标准品进行比较,以确定其适用性。每批二级参考标准品应根据书面规定,定期确认其适用性。
2.4应按书面程序配制试液、标准溶液并贴有标签,标明使用期限。
2.5应有培养基配制,菌种保存,检定菌传代、发放等方面的规定。
2.6应有试剂、试液、滴定液配制、复核、管理和复标的书面规程。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的职责。
1.查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2.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不能在生产中使用。
3.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项目出现不合格时的处理规程及记录,看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履行其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批相关的记录进行审核,内容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1.查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2.质量现场监控点的设置、监控项目、方法、标准和频率,监控情况的确认及记录。
3.现场监控的操作规程。
4.批生产记录的审核及相关的管理文件。
5.审核项目及内容、审核结论、审核记录、审核人签字。
6.成品放行的批准签发,批准签发签字。
7.审核放行。
8.检查企业是否仍遵循只凭检验报告出厂的做法,即事实上,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过程及偏差审核、评估的职责形同虚设。
9.成品的质量审核、最终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在线控制试验的结果;生产(包括包装)文件及记录;偏差调查处理记录;成品结果与质量标准的相符性,以及对成品最终包装的检查。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职责。
1.查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中是否明确有不合格品处理的职责。
2.不符合设定质量标准或其他有关质量要求的药品是否作不合格品论处。
3.如回顾性检验结果说明可以将某种情况下的不合格药品返工时,返工后的药品是否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质量要求,需查历史数据,
4.查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有关返工处理的规定,如什么情况允许返工,返工产品需做什么补充试验;返工是否有返工记录。
5.是否制订相关规程,阐明返工的先决条件、程序和特殊要求。
6.从市场退回的制剂经检验合格,不得给予新批号并更改原来的有效期。
7.当不得返工药品或回收产品只能作不合格品销毁时,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操作规程(SOP)要求。
8.药品最初无菌检查失败的样品不得以重新抽样复检的方法放行,应对无菌检查不合格原因开展深入调查,经评估后决定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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