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ylcsswb ·  2009-03-07 22:52  ·  42889 次点击
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二○○七年三月
目次介绍
——前言
——第一章范围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三条)
——第四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第五章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能源计量制度、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
前言说明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是在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基础上修订的。
★标准名称
新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代替: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标准性质
新标准:GB17167-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条款为4.3.2、4.3.3、4.3.4、4.3.5、4.3.8
原来:GB/T17167-1997,推荐性国家标准
★主要变化(4)
——标准名称改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了非工业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对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调整;
——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进行了调整。
范围
★新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和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标准范围的变化
标准范围的主要差异也体现在标准的名称改变上,即由原来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问题,明确拓展到全社会用能单位(不包括家庭),仍然强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只要是独立核算的、与供给单位有贸易关系的非法人用能单位,也在本标准的规范范围内。做这样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
基本要求的说明
即通用的最低要求,作为本标准的补充,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将在今后陆续组织制定出台如冶金、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电力、建筑材料等重点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相关配套的国家标准,其要求会更高、更具体。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基本要求,主要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工业基础、工业技术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对各地区的要求也要有所差别;二是各行各业对能源计量的要求也千差万别;三是能源计量是一个综合性领域,往往出于生产工艺本身的要求,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技术要求要高于管理的要求。由此决定了只能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提出一个比较通用、基本的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标准
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6422--1986《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是对企业用能计量与测试的原则规定,是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指定能源计量、设备能量平衡测试以及有关参数测量、分析方法标准的依据。
GB/T15316--19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是与政府实施节能监督相配套的一项能源管理技术标准,是检测机构从事执法活动的基本技术依据,也是一项综合技术标准,在节能监测标准体系中是母标准,也就是龙头标准,是制定其他节能监测标准的依据,即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是参考欧洲标准EN1776:1998《供气系统天然气计量站功率要求》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流量技术委员会OIMLTC8/SC7《气体燃料计量系统》国际建议1998年10月第三版编制的,主要引用其中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术语和定义
★能源计量器具
——新标准: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老标准:用以测量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一次能源:指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核能,以及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有的一次能源所含的能量间接来自太阳能,由太阳能自然转换,不通过人工形成,又称为一次直接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等。
二次能源:也称次级能源、人工能源,是由一次能源通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如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力、蒸汽、热水等。一次能源无论经过多少次的转换所得到的另一种能源,都称作二次能源。生产过程中的余热:锅炉烟道排放的高温烟气;反应装置排放的可燃气体、蒸汽、热水;密闭反应器向外排放的有压流体等。
载能工质: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也就是介质是能量的载体,如水蒸气(水、热水、水蒸气的转换)。
能源计量单位的表示方式(法定计量单位)
——用能源的实物量表示:固体—吨(t);液体—吨、升(t、L(l));气体—立方米
——热功单位:焦耳(J)(1牛顿的力作用于质点,使它移动1米距离所做的功;或用1安培(A)电流通过1欧姆电阻1秒钟所消耗的电能);千瓦小时Kw.h(1Kw.h=3.6MJ)
常见的几种能源的折算标准煤系数
原煤=0.7143kgce/kg
焦炭=0.9714kgce/kg
汽油=1.4714kgce/kg
柴油=1.4571kgce/kg
重油=1.4286kgce/kg
天然气=1.3300kgce/m
电力=0.4040kgce/kw.h
压缩空气=0.040kgce/m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应当安装计量器具数量)
★次级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定义“次级用能单位”是本标准的重要修订内容之一,这个术语的定义,取消了过去三级计量的概念,“次级用能单位”没有“级别”的限制,只要是能源核算单位,就是上一级的“次级”。
用能单位可以有很多不同层次的次级用能单位,也可以没有次级用能单位。
只有用能量超过一定额度的次级用能单位才被称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本标准只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第四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能源种类: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老标准没有对能源种类的描述,而是在计量范围中泛指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用能对象;能源及载能工质=能源)
即概括为:用能对象对于能源的输入、输出、使用、自产、可回收利用5个环节应进行能源计量。
能源计量范围的表述结合了新标准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定义、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和对能源种类的描述,比老标准的表述更严谨些。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要求对能源分类计量,即电能、热能、煤、油、气等都要分门别类计量。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用能单位能源的分配与使用,应实行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过程、运输、照明、生活、自用和外销等分别计量。
分别计量的主要目的:为能源的考核、缺陷诊断提供技术上的可能。
用能单位能源分级分项考核是用能单位实现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的一种科学能源管理方法,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的关键是全面实行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消耗定量管理—促进重视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提供分析用能环节耗能保护信息—总结节能经验—找出浪费能源原因和薄弱环节)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节能法》第二十条规定:1、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是指方便拆卸的、并在拆卸和测量过程中不影响被测介质正常状态的能源测量仪表,多通过非接触测量来实现测量目的,如用于温度测量,有表面温度计、红外温度计。但应兼顾必要和可能,如主要用水的可配备便携式流量计,主要用蒸汽的就无法配备便携式蒸汽检测仪表。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
Rp=(Ns/N1)*100%
式中: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经检定合格);
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3.2强制性条款)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是对用能单位的最基本的、强制性的要求,是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数据源于计量,管理依靠数据”。
——(4.3.3强制性条款)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电力:10kW
煤炭、焦炭:100t/a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40t/a
重油、渣油:80t/a
煤气、天然气:10000m3/a
蒸汽、热水:5000GJ/a(171t标煤=239t原煤)
水:5000t/a
其它:2926GJ/a(100t标煤=140t原煤)
——(4.3.4强制性条款)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电力:100kW
煤炭、焦炭:1t/h(8吨锅炉)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0.5t/h(5800kW)
重油、渣油:1t/h(16吨锅炉)
煤气、天然气:100m3/h
蒸汽、热水:7MW(10吨锅炉)
水:1t/h
其它:29.26GJ/h(10吨锅炉)
——(4.3.5强制性条款)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
电力10010095
固态能源煤炭10010090
焦炭10010090
液态能源原油10010090
成品油10010095
重油10010090
渣油10010090
气态能源天然气10010090
液化气10010090
煤气1009080
载能工质蒸汽1008070
水10095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9080-
注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
注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表3规定进出用能单位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都必须达到100%(可回收利用的除外),考虑到现实采用的重油、渣油计量手段,对非连续作业的车间和设备来说,计量率要达到100%确有大的困难;对蒸汽的计量,有些企业用汽设备很多,但单台用汽量不大。所以,对重油和渣油、煤气和天然气、蒸汽的计量,就车间的用能设备,其计量器具配备率允许低于100%。
——(4.3.6)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新增要求)
——(4.3.7)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新增要求)
以上两条款是对特殊行业提出的要求。
——(4.3.8强制性条款)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计量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衡器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0.1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0.5
电能表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Ⅰ类用户0.5S
Ⅱ类用户0.5
Ⅲ类用户1.0
Ⅳ类用户2.0
Ⅴ类用户2.0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2.0
油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成品油0.5
重油、渣油1.0
气体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煤气2.0
天然气2.0
蒸汽2.5
水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管径不大于250mm2.5
管径大于250mm1.5
温度仪表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算1.0
压力仪表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算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算1.0
注1: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或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注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Ⅰ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Ⅱ类用户为小于Ⅰ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Ⅲ类用户为小于Ⅱ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Ⅳ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Ⅴ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注3: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
注4: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2001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准确度等级:指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内的测量仪器的等级、级别,通常按约定注以数字或符号。
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首先对用能单位做出详细规定,然后再具体要求次级用能单位和重点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比老标准的规定方法更为严细。
——(4.3.9)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3.10)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对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的规定是指导性的。是考虑用能单位内部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配置的能源计量仪表主要是用于内部的定额管理,督促下属单位挖掘革新,节约能源,因而,能源计量仪表的比较准确度的意义大于其绝对准确度。
——(4.3.11)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在化工、建材等行业中,能源有时是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的,由于生产工艺的要求,对其计量准确度的要求比本标准表4中的要求高,在这种情况下,要配备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4.3.12)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本章重点掌握:
1、能源计量器具强制配备的用能对象(3):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
2、用能对象必须配备计量器具的环节(5):能源的输入、输出、消耗、自产、回收
3、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定值:表1、表2
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符合表3,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参照表3执行
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符合表4,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参照表4执行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能源计量制度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用好计量器具,保证仪器、仪表安全运行,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效能源数据。
应备齐有关的能源法规和标准文本,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部门职责分工、人员培训、能耗定额管理、奖惩等制度,并且对有关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计量器具的完好是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的保障,因此,要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在全部的流转过程中都处于受控状态,除专人负责外,还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控制程序。
计量器具的流转过程包括:购置、验收、安装、调试、检定/校准、使用、维护、修理、运输、更新、降级、报废等环节。
能源计量人员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用能单位要明确计量部门的主管领导人和具体负责人,合理配置相关管理、检定、校准及维修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要求:报备制度能源管理员的职责和报备制度。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是能源管理的关键,且有较强的专业性,应由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专职或兼职管理。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器具的技术挡案。
——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及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单位资质。
从事能源计量管理的人员和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及维修的技术人员,上岗前要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管理和检定等工作。
人员技术档案包括: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经验等。
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反映了用能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状况、设备性能特征及是否在适用范围、有效期内。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中仪器设备的排列,应按测量参数的性质分类填写,如温度、压力、流量、电流、电压等。
——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6422、GB/T15316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d)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e)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要求: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档案信息要尽可能全,档案管理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源计量器具报废处理后的档案保存时间可自行确定。
——用能单位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应按计量器具或测量参数建立向上的量值溯源的体系框图(溯源图)或向下逐级量值传递的体系框图(传递图),并定期实施监督检查,保证计量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校准的目的是确定仪器的测试能力和示值误差。校准程序主要包含:校准方法、校准人员、校准标识、校准记录、不确度计算、接收准则等。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凡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的能源计量器具都要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即要编制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表,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制造厂商、检定机构、最近检定时间、检定有效期、自检规范名称和编号、比对情况等信息。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有两类:一是计量标准,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二是工作计量器具,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60项117种)。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管理规定:《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实施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不合格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校准)、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管理。
这是对计量器具标识管理的规定。
能源计量数据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溯源至计量测试记录。
《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分析制度,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建立包括能源的购入、消费、库存、损耗、加工转换、质量化验等内容的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统计、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式或关系。
部门和行业对计量数据记录有约定俗成的记录方法和符号的,应在记录表格上说明其与法定计量单位的关系。
——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网络化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统计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消耗量。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是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符合用能单位的实际并兼顾了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对于全面提高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水平、促进节能管理将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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