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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计量无人管理
oadoaduh
· 2009-03-08 08:06 · 42843 次点击
我们公司是做灯具的,经常要用到卷尺,可是每个人的标准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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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
2009-03-21 15:55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
(一)制造范围:杆秤、戥秤、直尺、折尺、角尺、平板、量提以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制造的其他简易计量器具。
(二)修理范围:地秤、台秤、案秤、杆秤、戥秤、人体秤、商用电子计价秤、天平、压力表、血压计、平板、刀口尺、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水平仪、万用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频率表、相位表、酸度计、比色计、电导仪、秒表、示波器以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允许修理的其他简易计量器具。
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工具和设备;
(四)具备检定条件或有承担检定的单位;
(五)人员经考核合格;
(六)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合格的,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不得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五年。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准予在批准项目的产品铭牌、合格证和说明书上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准予在修理合格证上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编号。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销售或交付用户。
第八条 制造计量器具,必须符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第九条 凡易地经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须经所到地方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接受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可吊销个体工商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一)产品质量降低,经整顿仍达不到技术标准或检定规程要求的;
(二)工具设备、人员的技术状况和检定条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经检查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第十二条 凡制造的计量器具已是国家淘汰的,发证机关应注销个体工商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和交付用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和样机试验,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qjl
2009-03-21 15:52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
前 言
为加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计量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保证,改善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企业为实施科学管理、保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效益所应具备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
1.2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式,选择相应的途径和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计量器具制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等对计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除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计量要求。
2.引用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119022-1 《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第一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
GB/T17167 199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注:引用文献可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
3.术语定义
JJF1001 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定义并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定义。
3.1 计最
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2 计量保证
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规范、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作。
3.3 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3.4 (计量〕基准、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3.5 计量器具(测量仪器)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6 测量设备
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的总称。
3.7 溯源性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问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8 溯源等级图
一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图,用以表明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给定量的基准之间的关系。
注:溯源等级图是对给定量或给定型号计量器具所用的比较链的一种说明,以此作为其溯源性的证据。
3.9 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10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11 检测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3.12 审核
确定计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3.13 评审
由企业最高领导就计量方针和目标,对计量工作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4.要求
4.1 计量管理
4.1.1 领导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应学习、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实施。
4.1.2 管理机构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形成文件,并认真执行。
4.1.3 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的需要,建立必要的计量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计量培训教育制度:
2)计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3)计量器具采购,人库和流转制度;
4)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5)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6)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7)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8)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核与评审制度。
4.1.4 计量人员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计量人员。企业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计量单位
企业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3 计量器具配备
4.3.1 企业应按照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文件的要求,确定计量检测点,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设备。
4.3.2 企业可根据原材料检测、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计量、产品检测等方面的需要,确定计量检测点,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设备。
4.4 计量检测
4.4.1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工艺文件,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检测规范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条件及检测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4.4.2 检测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检测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应有记录。
4.5 量值溯源
4.5.1 企业应编制完整的量值溯源图(或表),保证全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4.5.2 企业自主开展的检定项目,要有量值溯源等级图,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6 计量检定(校准)
4.6.1 器具管理
企业应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帐册,并制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方法和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对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方法,凡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企业制定管理办法,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
4.6.2 强制检定
企业必须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6.3 非强制检定
企业可自行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自行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合理确定检定(校准)周期。周期的确定应有文件作出规定,文件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对不能自行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将其送有资格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入检定(校准)应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
4.6.4 标志管理
企业应对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校准)人员)
4.7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计量器具已经损坏、显示不正常、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检定(校准)周期、封缄的完整性已被损坏等情况。企业对任何不合格计量器具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4.8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
企业应保存足够的计量记录和档案,用以证明计量管理的有效运行。计量记录和档案一般应包括:计量器具说明书及使用、维修记录;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校准)原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计量检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证件、人员培训记录、计量管理审核、评审记录等。
4.9 环境条件
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必要时,企业应制定有关环境条件要求和管理的制度,并对关键检测点的环境条件实施控制和记录。
4.10 审核与评审
4.10.1 企业主管计量工作俏领导应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4.10.2 企业领导人应根据审核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改进。
黎勇成
2009-03-21 10:18
楼上说的很对。。。。。。
han
2009-03-21 08:24
曾听说这样一个故事:几年前某地建造一座大桥,在合拢时发现相隔距离太大,无法合拢了,最后查下来原因是施工测量用的是一把小摊上买来的不合格的卷尺!
还听说在木材市场上就有黑心老板用的卷尺是两种刻度的,可以量准确,也可让你回去发现所购木料严重缩水!
所以规范的企业应控制好所用量具(同时这也是质监局/计量局的管理范围),卷尺也应买正规厂商的产品,定期检定,卷尺也有国家检定规程。
黎勇成
2009-03-20 18:28
应该是你们公司的人没有计量意识吧,现在公司都有个人负责计量这一方面的了。
jlxzh
2009-03-09 15:24
做灯具,我看现在还不会有这个必要。但随着外贸或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可能也会对所用的灯要求严格的.譬如家庭装修空间要求的精度也会提升,到那时也就会对计量有了要求了.
当然,现在可能只是对灯具的使用寿命来评测,而这种评测可能也难进行.
老板不要求,客户没反馈也就罢了吧.
Comdon
2009-03-08 08:53
其实这个东西主要原因有2点
1、你们老板对这件事不重视
2、你们的客户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我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每年都要送当地计量局检定,我们的客人每年都有好几次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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