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乡镇卫生院在用强制检定医疗器具
雄县计量 · 2009-04-15 15:15 · 111250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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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乡镇卫生院在用强制检定医疗器具
调查情况的汇报
依据《计量法》和《XX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镇以下卫生院实施新农合的实际情况,本着对医疗卫生系统医疗器具规范管理,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要求,医疗器具受检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的目标,我局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器具的检定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情况如下:
经调查发现,多数卫生院在用医疗器具都未检定,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对医生的诊断产生隐患,对患者人身安全有可能造成影响。
(注:卫生院强制检定医疗器具有: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B超、多普勒、X光机、心电监护仪及生物化验设备等)
在2008年8月,我局由专人在卫生局召开的卫生系统会议上,将《医疗器具计量管理办法》进行了讲解和发放,并要求各卫生院于9月份将在用强检医疗器具登记造册,于9月底报我局备案并申请检定。截止今年2月份,无一家卫生院上报。3月份以来依据上级要求,我局再次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检查,情况很不乐观,少部分乡镇卫生院表示理解、配合,但也有不理解、不配合工作的,数次工作无效,依法下达通知书也不予理睬,并出现“你查封了,没收了,我去告你们”等极端行为。
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县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具,维护和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达到顺利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器具的管理工作。鉴于以上情况,经局务会研究,特提出以下建议:
1、恳请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宣传教育,联合行动,促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依据《XX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为维护患者权益,使医疗机构正规化经营,建立长效机制,以保证在用医疗设备受检率100%,合格率也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