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xgxm · 2009-05-18 16:57 · 67218 次点击
1.目的
本制度通过制定和遵守“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流程,以达到适当而有效的进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设计、开发、新品分析、生产、品质检测及仓储等各个环节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3.定义和术语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定义和术语参照附件:定义和术语
4.职责
4.1使用部门
1)提出监视和测量装置请购需求;
2)指定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接口人,负责本部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盘点、申请、维修、报废等具体事宜;
3)依品管部排定的校准计划及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通知单及时送检。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日常保养及异常的反馈。
4.2品管部
1)制订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负责解释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和修订完善工作,对违反制度人员进行处罚提高;
2)负责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的建立与管理,事业部范围内各装置的调配;
3)负责公司内部校准标准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4)对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指导,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中异常的处理、维修及委外维修的联络;
5)负责年度校准计划的制定,外部校准机构评审与登录、内部校准标准的溯源、保管与保养;
6)监视和测量装置技术资料、说明书、校准记录、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存档保管;
7)按《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供应商开发、评审及购买。负责各监视和测量装置易耗品的申购和管理。
4.3采购部
按《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供应商开发、评审及购买。
5.工作程序
5.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和购置
5.1.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原则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测量特性(包括准确度、稳定性、量程等)。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环境和使用频次。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溯源性。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经济性。
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的重要性。
各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要求。
5.1.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申购
使用部门提出配置需求,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申购表》,明确所配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测量特性、型号规格、数量、用途(测试内容、项目),必要时可列出品牌,由计量管理人员确认后,按《采购管理制度》审批和采购作业。价值为1000及1000以上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属于事业部固定资产,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由采购部负责购买。
5.1.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选定依据
质量检测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依据是原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验标准。
工艺测量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依据是工艺技术文件。
经营管理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依据是原材料种类和消耗量。
安全测量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规程。
5.1.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验收
新请购监视和测量装置需品管部计量工程师验收,验收应从以下几个项目验收:
有无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外观•功能异常→必须拿监视和测量装置(实物)做判断;
有附件时,确认是否齐全→参考监视和测量装置说明书确认监视和测量装置以及附件
根据公司的内部标准确定内部校准还是外部校准并对其实施校准或送外部校校准。
对于需要厂家安装调试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厂家来公司调试安装时计量工程师必须到场。
对验收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品管部或采购部联系供应商换货或退货处理。
5.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事业部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品管部统一管理。
5.2.1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管理
计量工程师应对事业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台帐的内容可以参照以下项目:
1.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No.5.机身编号9.校准周期
2.监视和测量装置名称6.使用部门10.校准日期
3.厂家名称7.所处状态11.有效日期
4.规格•型号8.购买日期
5.2.2监视和测量装置标识
由计量工程师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上贴上以下相应的管理标签,以便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识别。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撕毁、换贴、涂改监视和测量装置上的标记,当标记过期或损坏时应通知品管部计量工程师进行处理。
5.2.2.1合格标记
为绿色长方形,用于经校准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填写的内容为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No.、校准日期、有效日期、校准部门及校准人。
5.2.2.2封存标记
为黄色长方形,用于经批准暂时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填写内容为公司管理No.、批准日期和批准人。
5.2.2.3限用标记
为蓝色长方形,用于降级或限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填写内容为公司管理No.、限用范围或降级范围、批准日期和批准人.有以下情况者均可以实施降级或限用:
监视和测量装置经确认已达不到原有的准确度等级,但达到次一级准确度等级;
测量设备经确认某一功能已不能使用,但其它功能仍为合格;
测量设备经确认某一量程级已不合格,但其他量程级仍为合格。
5.2.2.4停用标记
为红色长方形,用于经批准报废或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填写内容为公司管理No、批准日期和批准人。
5.2.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编号与登录
对于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计量工程师按以下格式进行编号并登录于《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
编号规则:
**—*—**—***
登录顺序的追加号(001~999)
具体仪名称(卡尺:KC,万用表:WY)
仪器种类(E、M、Q)
公司代号(JY)
注:
1)电器系监视和测量装置E=测试电流、电压、功率、电阻、容量等电器特性的量器具。
2)机械系监视和测量装置M=测试长度、重量、温度、湿度、等机械特性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3)其它系监视和测量装置Q=上述之外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4)具体仪器名称:在不出现重复的前提下取仪器名称中其中两个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5.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
本公司为了验证产品(材料•半成品•成品)满足客户要求事项,需要进行管理•校准•维持用于测试、试验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事业部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都属校准对象。
5.3.1校准原则
1)属于国家法定计量器具管理范畴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到有资质的国家授权的机构进行检定;
2)除法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外,其他的计量器具可由具有相关校准资质的机构进行校准;
3)除法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外,公司内部具有相关的校准资质也可依照相关项目的国家检定规程建立内校制度进行校准;
4)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结合生产厂家的标准与本公司的使用要求建立企业标准来校准。
5.3.2校准的实施时期
新购或首次投入使用前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经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即将到有效日期的监视测量装置;
使用过程中对其所测试的数据有怀疑时;
修理后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启用长期停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5.3.3校准周期
计量工程师根据以下原则确认或制定校准周期,并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上,报品管部经理审批通过执行。
周期制定原则:
1)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
2)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含内部校准的计量器具)的校准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
3)不定期校准的计量器具,其校准周期不超过2年。具体校准周期依据相关器具使用的实际情况而定。
5.3.4校准追溯体系
5.3.5外部校准
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送政府校准机关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委托政府校准机关或其他有资格校准的外部校准机构检定,检定机构须出具检定报告和有效期限。
5.3.5.1外部校准机关的选定
由品管部计量工程师寻找有资格的计量校准机构,并评估其实验校准能力,要求其提供认可证书及实验能力范围等相关资料。原则上从政府校准机关或有资格校准的其它校准机构中选择校准机构,若在上述机关不能校准的,可委托监视和测量装置制造厂家进行校准。
5.3.5.2外部校准实施程序
品管部计量工程师在每月的1日~10日内从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抽出校准期限为2月后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如:4月分抽出校准期限为6月分为止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作成外部校准清单向外部校准机构报价选取处部校准机构,并作成《监视和测量装置外部校准申请单》经品管部经理批准后计量工程师给相关部门发出《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通知单》并组织委托外部校准机构校准。
对于委外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后应对其进行确认(外观•功能)。对其校准结果相关数据进行确认其是否符合本公司要求。
5.3.6内部校准
公司内部有校准资格的校准项目可进行内部校准,内部校准所使用的校准器须经政府校准机关检定,校准操作人员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并具有合格证书,必要时需建立内部校准标准和作业指导书,以规范内部校准作业。
5.3.6.1内部校准实施程序
由计量工程师在每月底根据《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作成下一月需内部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通知单》发放至相关部门并及时跟催相关部门及时送至品管部进行校准。内部校准后应填写《内校记录表》并保存好以便追溯。
5.3.7校准不合格的处理
校准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若不能通过维修或调整满足其原要求,可根据其实际使用需要判定为限制或降级使用,贴上“限用证”,限用功能禁止使用。如不能限制或降级使用的应贴上停用证并隔离以免误用。
5.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5.4.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操作规程
计量工程师针对关键性监视和测量装置制定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应以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校准报告等为依据。文件的审批程序按《电磁炉事业部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监视和测量装置操作规程中要记载的项目如下:
使用目的
性能、精度
使用前点检项目(日常点检项目)
保管方法
保存方法
操作方法(基本操作方法)
操作上的注意事项(使用者的安全确保手段、不影响监视和测量装置精度的手段等)
5.4.2日常管理
操作者应严格按照监视和测量装置操作规程进行保存、操作、日常点检及保养。使用前进行日常点检,并保持点检记录,点检有异常时的处理按本制度中“5.6监视和测量装置异常的处理”
对于长期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部门应通知品管部计量工程师贴上封存标识,封存之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纳入周期校准,但在启用前须经校准后方可使用。
5.5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领用、借用和移管
5.5.1新购装置的领用
新购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经验收校准合格后,品管部计量工程师通知申请部门领用,领用时领用人应在《监视和测量装置领用单》上登记签字并当场检查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外观、附件等。
5.5.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借用
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向使用部门借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借用人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借用单》经借出部门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双方应当场确认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外观、测试性能和附件等,出借后由借用人员负责。借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归还时,借出部门应严格检查监视和测量装置有无损坏或附件不全。
监视和测量装置原则上不对厂外单位或个人出借,如遇特殊情况时,应经公司品管部计量工程师同意并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出借。
5.5.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移管
当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一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时,接收部门需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调拔申请单》经双方主管审核,计量工程师确认,品管部经理批准方可转移。
工程师专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本部门文员统一管理(领用、维修、报废的申请及工程师离职时的回收等),工程师在离职时应交还其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5.6监视和测量装置异常的处理
5.6.1异常处理
当校准•点检•使用中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有异常时,使用部门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按操作规程中相关的处理办法进行异常处理,若操作人员不能处理时应通知计量工程师进行确认处理。当用于品质检验的测量器具其异常故障影响到已检产品质量时应对已检产品进行重新检验。
5.6.2维修处理
当监视和测量装置异常不能处理需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维修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交计量工程师维修或联系委处维修。维修后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需要重新校准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7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废
5.7.1报废原则
监视和测量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实施报废:
备品备件无法买到,不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测量设备
经确认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测量设备
5.7.2报废处理
报废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经其部门经理、品管部计量工程师、品管部经理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报废执行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贴上“停用”标识并隔离存放,严禁投入使用。
5.8监视和测量装置易耗品管理
与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套使用的辅助物品均属易耗品,现阶段事业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易耗品主要有:温度探头、万用表表笔、电源线、测试线、电池、无线静电手环等。
5.8.1监视和测量装置易耗品购置
使用部门于每月前5日提报需求计划,10-15日按相关规定集中采购。各部门需求计划提报前须经部门主管审批(总经理审批),计量工程师汇总各部门需求计划,提出购买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及相关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依据《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5.8.2监视和测量装置易耗品使用
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易耗品领用单》,可向品管部计量工程师处领用,并建立领用清单,领用遵守“以旧换新”原则,除新增设备除外。使用部门应按仪器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易耗品。
5.9文件和记录管理
本制度产生的文件和相关记录依《电磁炉事业部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5.9.1监视和测量装置相关资料的管制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原始资料,如:操作使用及调校说明书、保修卡、图纸、合格证等)由品管部分类整理存档保管。
5.9.2记录要求
A.校准记录
计量工程师对监视和测量装置建立校准记录清单,校准记录上给予可追溯番号,明确与该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对应关系,并制定可追溯体系图并加以维持管理。
以外部校准、内部校准或监视和测量装置制造厂家校准的校准报告作为校准记录的依据,记录内容和格式参照下表。
A.监视和测量装置名称
B.监视和测量装置型号
C.监视和测量装置制造厂家的名称
D.监视和测量装置制造番号
E.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No.
F.校准作业实施日
G.校准作业实施环境(温度•湿度)H.使用标准器
(名称、型号、制造番号、管No、
校准有效期限等)
I.校准者姓名(印也可)
J.审核者姓名(印也可)
K.测试数据
L.合否判定
B.点检记录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点检记录由使用部门填写并保管当年点检记录,每年的点检记录分类归档成册交品管部计量工程师备案。记录需明确点检记录与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对应关系。
C.维修记录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修记录由计量工程师存档管理。
5.10监督管理及处罚
品管部负责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作出解释并对违反人员或部门按处罚条例执行处罚,处罚情况报事业部备案。所有罚款用于购买装置相关的书籍及改善计量室软硬件设施。
5.10.1处罚条例
A.监视和测量装置(不论是固定资产还是非固定资产)购买未按申购流程进行的对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B.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超过校准周期不送检,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令其停用、送检;不仍送检并继续使用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若经校准不合格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追加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C.校准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拒送修仍擅自使用的,对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D.使用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涂改、伪造监视和测量装置标签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F.人为破坏监视和测量装置性能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原价赔偿。
G.未经计量工程师允许私自拆卸监视和测量装置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H.监视和测量装置操作及日常点检未按操作规程中要求的进行操作及点检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6.相关文件
6.1ZW/JYI.03《电磁炉事业部文件管理制度》
6.2ZW/JYA.09《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6.3ZW/JYI.17《采购管理制度》
6.4《监视和测量装置操作规程》
6.5《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手册》
7.相关记录
7.1《监视和测量装置请购单》
7.2《年度校准计划》
7.3《监视和测量装置调整校准日期申请单》
7.4《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账》
7.5《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校准通知单》
7.6《内校记录表》
7.7《监视和测量装置维修申请单》
7.8《监视和测量装置备调拨申请单》
7.9《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申请单》
7.10《监视和测量装置外校申请单》
7.11《监视和测量装置领用单》
7.12《监视和测量装置借用单》
7.13《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一览表》
7.14《仪器设备报修单》
8.附件:定义和术语
8.1监视和测量装置
也叫计量器具。是指能够以直接或者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和工作计量器具)。
8.2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而做的工作。
8.3检定
查明和确认监视和测量装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书。
8.4溯源性
为了使测量结果准确一致,任何量值都必须由同一个制度(国家或国际制度)传递而来,也叫量值传递。
1)量值传递:强调从上而下传递,有严格的等级之分;
2)量值溯源:强调从下而上可溯,有一致制度。
8.5准确度
表示测量结果与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
8.6校准周期
监视和测量装置两次校准中间的时间间隔。
8.7内部校准
依公司内部校准标准和条件进行的校准作业。
8.8外部校准
公司内无校准标准和条件,须委托已取得ISO/IEC17025(CNS17025)认证之国内外校准机构办理的校准作业。
8.9测量标准
确立针对国际标准的可追溯性,比实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器的精度更高的、用来校准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8.10日常•使用前点检
是指在可能的范围内,日常或使用前,点检被校准过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是否持续稳定(外观、运行状况等)。对自动检查器、自动选别器等,除点检日常点检项目外,还要点检其是否正确运作即功能性运行检查。
8.11国家检定规程
就是国家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