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机构考核的程序文件怎吗填?

  徐绍勇 ·  2009-05-19 18:49  ·  39238 次点击
法定计量机构考核的程序文件表格怎吗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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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楷周  2009-05-19 19:1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标准名称
建立计量标准单位
计量标准负责人
筹建起止日期






说 明

1、请建立计量标准应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存档。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由计量标准负责人填写。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一、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 1 .

二、选用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名 称
型 号测量
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
证书号









主要配套设备













2 .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环境条件
项 目要 求实际情况结 论
温 度
湿 度






. 3 .

五、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 4 .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
























. 5 .

七、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 6 .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 7 .

九、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验证























. 8 .

十、结 论











十一、附加说明










. 9 .



表二: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 请 单 位 :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和复查。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计量标准名称
存放地点计量证书考核证书号*
何时经何部门主持考核*计量标准类别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标准器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单位及
检定证书号




5
主要配套设备

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代号及名称


*申请复查时填写
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名 称测 量 范 围


技术资料登记序号名 称是否具备
1计量标准器使用说明书
2计量标准履历书
3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4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5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6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7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8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9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管理制度序号名 称是否建立并执行
1实验室岗位责任制
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
5事故报告制度
6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条件序号项目要求实际情况结论
1
2
3
4


计量检定
/
标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
项目年限文化程度核准
检定/校准项目检定员证号发证
单位











申请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持考核(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组织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考核意见:






评审结论: □合格 □不合格 □需要现场复查
建议有效期:


计量标准考评员签字:

年 月 日


承担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组织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持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表二: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示范文本)
粤 量标惠证字第030号





计量标准名称: 电容标准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15514900
申 请 单 位 : 惠州市×××检测所
单 位 地 址 : 惠州市×××19号
邮 政 编 码 : 516001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



2003年10月23日


说 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和复查。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计量标准名称电容标准装置
存放地点本所电学室计量证书考核证书号*
何时经何部门主持考核*计量标准类别社会公用标准
测量范围1nF ~ 1000µF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MPE ±0.05%
计量标准器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单位及
检定证书号
智能LCR测量仪

电容箱

ZL5


RX7/0

1nF ~ 1000µF

100PF ~ 1 µF

0.1µF ~ 1111.0µFMPE ±0.05%


0.5级


0.2级上海01 – 989K

上海D005

上海D005省计量院
WWC20031630

省计量院
WWC20030796

省计量院
WWC20030798
主要配套设备

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代号及名称

JJG183 – 1992标准电容器检定规程
JJG(电子)05020 – 1988 GR1658型RLC数字电桥试行检定规程
*申请复查时填写
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名 称测 量 范 围
标准电容器1nF ~ 1000µFMPE: ±0.2%
数字电桥(电容)1nF ~ 1000µFMPE: ±0.3%
技术资料登记序号名 称是否具备
1计量标准器使用说明书具备
2计量标准履历书具备
3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具备
4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具备
5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具备
6计量标准操作程序具备
7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具备
8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具备
9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具备
管理制度序号名 称是否建立并执行
1实验室岗位责任制是
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是
3周期检定制度是
4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是
5事故报告制度是
6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是
环境条件序号项目要求实际情况结论
1温度20℃±5℃20℃±5℃符合要求
2湿度≤80%≤80%符合要求
3
4


计量检定
/
标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
项目年限文化程度核准
检定/校准项目检定员证号发证
单位
×××男362年大专交流电桥2003-GD-F-091省质监局
×××男392年中专交流电桥2003-GD-F-089省质监局






申请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持考核(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组织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考核意见:






评审结论: □合格 □不合格 □需要现场复查
建议有效期:


计量标准考评员签字:

年 月 日


承担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组织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持考核
(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宋楷周  2009-05-19 19: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2号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四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四)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五)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 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后,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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