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答疑
QCHAO · 2009-05-27 22:36 · 34563 次点击
问: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的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未获得3C认证将不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问:整机中所用的列入《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
答:如果整机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其所用部件也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则鼓励对该部件单独实施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如果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采用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则可以不申请认证。单独进口、销售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问: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列入《目录》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认证,获取3C认证标志,整机申请3C认证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认证;另一种是没有列入《目录》的部件,鼓励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整机申请3C认证时同样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实行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关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有关政策,国家认监委正在制定之中。
问:已获ISO9001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IS09001认证不可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同时包括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含现场试验或见证试验)方面的详细要求。对已获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的IS09001认证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审查的内容。
问:对于生产量少、生命周期短、季节性强的产品,有没有特殊政策?
答:国家认监委正在考虑制定相应政策。
问:将来是否仍然有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其基本原则及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有,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正在制定之中。
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是:
(1)必须是特殊用途的、少量的、用于非销售目的的产品;
(2)产品必须是经简化的认证方式或批验收的方式证明是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要求的。
问: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吗?
答:国家认监委将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范围进行限定,申请人只能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认证机构。
问: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对其中的部件还有试验或其他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