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各类计量相关校准规范是否有效,是否违法?

  五七一二 ·  2009-06-20 15:26  ·  63335 次点击
法律有规定的应该遵循。参照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应该是说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都必须检定。不知道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校准规范本身算不算是违法行为。法律效应上计量法地位高于各类部门规章制度。一个行政部门无论如何在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即使法律滞后了,在新法没有出来之前还是要遵守现行有效法律。行政部门只能推进立法过程,而不能利用行政手段部门权力制定与法律相悖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这是我们国家的悲哀。法律在权利和利益面前屁都不顶一个。在听6S辅导的时候听过一个故事:好像是在德国吧,我们国家出国考察的人看到下雨天一个清洁工扫街的时候在洒水。我们国家考察人员感到奇怪,就问他为什么洒水。人家回答是为了防止扬尘所以洒水。我们国家考察人员就奇怪,这都下雨着呢地上本来就是湿的何必再洒水呢。人家说这是程序规定的,制定是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们也已经反映了。在还没有新的规定下来之前,我必须按现在规定先洒水。这个故事我不评论了。这就是我们和人家的区别。
第三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知道制定和批准这些校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些是全国的范围内适用的,是否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到底多大我无法估计。如果他们违法谁来监督?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生产。科研。领域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在整个计量立法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全国量值的统一,首先反映在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上,计量器具不仅是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而且是计量部门提供计量保证的技术基础。
按结构特点分类,计量器具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量具。即用固定形式复现量值的计量器具,如量块、破码、标准电池、标准电阻、竹木直尺。线纹米尺等;
(2)计量仪器仪表。即将被测量的量转换成可直接观测的指标值等效信息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流量计、温度计、电流表。心脑电图仪等;
(3)计量装置。即为了确定被测量值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组合,如里程计价表检定装置、高频微波功率计校准装置等。
按计量学用途分类,计量器具也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计量基准器具;
(2)计量标准器具;
(3)工作计量器具。

7 条回复

d2018  2011-01-31 11:57
传统的习惯和制度,要改不是那么容易。
sybcttc  2011-01-26 13:48
我不相信德国人制定制度时没有想到下雨天的情况!
德国做事认真,制定制度更是严谨的!
hblgs2004  2010-10-28 10:53
政府机构经常大喊特喊与国际接轨,而实际是什么样子呢?对他们有利的很快接轨了,对他们不利的(如计量检定校准这一块)一拖再拖不知猴年马月能接上轨,也可能是永远接不上轨,因为他们的轨距与国际是背道而驰的。。。。。。
jeson  2010-10-11 17:22
强烈建议:
1、政府计量机构只要管理好强制计量器具即可,不要为了一点利益而去把企业自愿溯源的计量器具也全部强占,政府计量机构应该要逐步退出市场的舞台,只要管好自己份内的事情;
2、企业资源溯源的计量器具需要有实力的计量校准机构承担,推向市场,这样才能推动中国计量事业的快速发展,与国际计量校准接轨!
sixin_lin  2010-08-25 18:16
三两句话是说不明的啊,对《计量法》的修订给点耐心吧。毕竟它不像《食品安全法》、《交通法》、《刑法》那么紧迫。。
dalai007  2010-01-18 22:21
。。。。。。。。。。。。。。。。。。。。。。。
五七一二  2009-06-20 16:26
先要修改计量法,法律上要确定校准规范的合法性。强检部分由省级负责可以归于行政部门,适用检定规程。其他部分企业化形成市场竞争,但是省内价格必须统一,采用校准规范。但是单一按这种思路的话,在工作用计量器具中既有强检需要用检定规程的,又有可以采用校准要求适用校准规范的。但是一样东西不可能既有检定规程又有校准规范。所以主要矛盾是集中在这里。所以我不赞成用校准规范代替检定规程。而应该适用检定规程,但是各实验室可以编写校准规范。我想这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这些都要有法律依据,所以要修改计量法。赋予检定规程中灵活规定检定和校准的适用条件范围。比如在检定规程中直接说明非强制检定项目可不发给检定证书而发出校准证书。从而避免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概念上的矛盾纠缠。没必要把校准规范独立对立于检定规程。而是作为检定规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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