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Alu ·  2007-09-15 20:12  ·  75917 次点击
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众所周知,能源计量与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是企业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基础,而能源计量又是基础中的基础。如果企业没有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就难以获得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数据,无法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和统计,企业的节能降耗也就无从谈起。
1月1日,一项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正式开始实施。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一项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适应的重要技术支撑标准,对于全面提高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水平、促进节能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科技进步器具升级旧标准落伍
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合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二是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检定和校准以保证其准确性;三是将能源计量器具的数据作为企业能源消耗管理的基础数据,以保证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的准确性,做到心中有数。能源计量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进出厂能源量的计量,而是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之中,通过计量的量化跟踪和量化考核发现工艺缺陷、技术潜力和管理漏洞,及时加以改进提高,促进技术进步,把节能挖潜落到实处。
早在1997年,我国就制定发布了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GB/T17167-1997)。作为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97版标准对提高企业的能源计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能源计量器具的种类不断增加,能源计量器具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也不断提高。一些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后,提升了对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引进了一些国外先进的能源计量器具。
首钢总公司生产部高级工程师刘晓京从事能源计量工作30多年,曾多次参与新标准的调研和讨论。“市场环境的变化促使企业认识到,节能是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以前的被动节能变为主动节能,大家都争着配备先进的能源计量器具。97版标准中规定的一些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准确度要求,已经不能适应这些企业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不重视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又远远达不到97版标准的基本要求。
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能源计量工作的当务之急。
采用“通则”命名强调最低要求
标准的名称由原来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改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两点细微变化反映了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
有统计显示,近年来企业以外的能耗大幅增加,我国办公楼宇的人均能耗是城镇普通居民的十几倍。“节能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而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需要更多单位加强节能意识。因此,新标准把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要求从企业拓展到了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新标准主要起草人、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主任张万路说。其中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与供能单位有独立核算关系的非法人单位,如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虽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由于要进行用能核算,所以也被作为用能单位,这是新标准中对适用范围做出的重要调整。
标准名称采用了“通则”二字,张万路对此解释说:“这说明标准只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提出的一个比较通用的、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工业基础、技术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加上各行各业千差万别,用单一标准进行过细要求显然不现实。为了更加有的放矢,各地区、各行业需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要求。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电力、建筑材料等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具体要求也将于近期相继出台。
推荐变强制原则有三条
原来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被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也是新标准的一大变化。由于我国各地、各行业发展极不平衡,新标准中只将部分条款改为强制性条款,这也是与我国目前的能源形势和企业管理现状相适应的。在制定强制性条款时,遵循的原则主要有3条:
强制性条款尽量少的原则。“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共五项,最核心的其实只有第四、第五两条。强制性条款少将更加有利于企业执行。”张万路说。
强制性条款可操作性强的原则。标准出台之前,起草组曾赴广东、广西、天津、河北、河南、北京等地的20多家企业进行了深入调研,获取了大量真实、准确的数据。实用性、可操作性作为重要原则贯穿标准始终。
由于强制性条款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强制性条款的技术指标要求普遍弱于推荐性条款,这也是为了减少企业执行标准的负担。
新标准强制条款的三大原则在标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张万路举例说,97版标准中提到“计量率”、“合格率”、“受检率”、“使用率”等多个指标,而新标准中只使用了“配备率”一个概念,只有那些实际已配备了并且检定合格的能够正常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才能被算作已配备的计量器具,对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都不能计算在内。
再以“次级用能单位”的概念为例。“次级用能单位的概念在新标准中第一次提出。以前,分级计量采用的是企业、车间、班组三级管理的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多元化,传统的三级分级计量已经很难适应了。于是,我们采用一种更简单但更科学的划分方式:用能单位和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都被称为‘次级用能单位’。也就是说,次级用能单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如果某次级用能单位的能耗超过标准规定的指标,那它就属于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按照标准,这样的单位就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是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与单位的级别、大小没有关系,只与其耗能量相关。”
五大强制条款强调节约能源
有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要求已经被列为国家节能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作为节能法的配套法规,原国家经贸委第七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有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要求有必要成为一项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这样也可以帮助用能单位真正做到“能源数据来源于能源仪表,能源管理依靠能源数据”,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同时,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要求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准确测量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也是我们保护环境、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前提。
新标准的五项强制性条款分别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强制性的。这一要求是基本的、必须的。作为对外结算的用能单位,如果不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就没有了贸易结算的基本条件,能源管理就无从谈起。张万路认为,事实上,正常的用能单位,由于贸易结算的需要,应该都已配备了相关的能源计量器具,无须另行配备。
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仪表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用能单位对其下属的次级用能单位的能耗指标管理是用能单位能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如果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没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强制要求,就无法做到有效的管理,势必就会使“用能包费制”死灰复燃,使“耗能定额指标管理”成为空谈。
对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主要用能设备的能耗指标管理是用能单位能源技术管理的关键,它关乎用能单位的设备先进性考核、设备运行考核、主要产品单耗指标考核等技术核心指标。张万路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又举了一个例子:“一个电厂,有1000台设备需要配表,配了999台,唯独进煤量没有配表计量,而进煤量占整个电厂能耗的93%以上。主要用能设备没有配表,这样的能源计量无法提供真实的能源分析数据。”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是强制性的。新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实行分级要求,即对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分别提出计量要求。
标准中规定,进出用能单位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都必须达到100%(可回收利用的余能除外),这一要求并非过分,既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
对于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来说,其配备率要达到100%确有很大困难。比如对蒸汽的计量,有的企业用汽设备很多,但单台用汽量并不大,如果强制要求这些设备都配备仪表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新标准从实际出发,就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而言,对重油和渣油、煤气和天然气、蒸汽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允许低于100%。另外,对于余热资源的计量,主要是对介质温度、流量和压力的测量。在生产工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参数一般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可以采用便携式测量仪表临时测量或请专业测量队伍予以检测的方法,因而标准中对其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也要低些。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准确度等级要求是强制性的。对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的要求,是能源计量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不提出这种要求,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就是一句空话。鉴于能源计量器具在不同场合对准确度等级要求差异很大,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能源计量器具价格差异也很大,考虑到标准的可操作性,新标准只对“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进行了强制性要求,而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所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未进行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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