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7.6条款“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理解

  jjyyzhong ·  2009-10-12 16:28  ·  56359 次点击
以下摘自ANDY发布的“审核7.6条款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存在的误区”
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该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可见,国家计量法规只对计量器具作出了定期检定的规定。
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需要定期检定,但检定周期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自己决定。监视装置应该怎么理解呢,是否就可以不用检定了呢?
以上是自己对7.6款的理解,希望大家给予指正,谢谢!

3 条回复

zenki748  2009-10-21 17:03
请教一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这样对于一些计量器具名义上可说是检定周期长不用校准乃至报废,而实际可理解为免校的计量器具。
请问这样理解可以吗?
谢谢:handshake
许少宝  2009-10-18 15:37
1、是的,你理解的是对的,企业可根据计量器具的质量、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给定测量器具周期,国家规程、规范上给的只是参考周期,但器具的周期管理应是动态的,随着器具使用时间的长短做调整。
2、监视装置也应该受控,至于检定周期和管理方式根据使用要求的不同而不同。
xiongham  2009-10-12 18:25
静待高手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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