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八个体系
Alu · 2007-09-16 21:51 · 64222 次点击
**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八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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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认证认可工作组织机构体系。**根据《认证认可条例》中"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国家建立了有23个部委局参加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进一步理顺了与地方两局的业务关系,在地方两局设立了认证监管处室。
**二是逐步健全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2003年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了《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宗旨:通过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立了我国认证认可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认证认可条例》吸纳了国际认证认可活动的有益做法,又充分考虑了我国认证认可领域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适应了我国提高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质量的需要,设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对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健全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管理、实验室资质管理、农产品认证等工作领域,公布了4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初步构建起了科学、合理的认证认可法律体系框架,使认证认可各项工作基本纳入法制轨道。另外,加快了《合格评定法》立法工作,通过深入调研,撰写了合格评定制度立法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2005年底初步完成了《合格评定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是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系。**《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是认证认可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制度,主要内涵是: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监督管理的主要事项有:对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包括检查、检测活动的准入管理,对从事认证认可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四是统一的认可体系。**《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就是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体系,按照集中统一的目标,整合现有的认可机构。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只设立一套认可制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作为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2004年,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改组成立了国际人员注册协会(IPC),人员注册工作被明确为认证活动的范畴,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2006年3月,国家认监委对我国认可组织体系进行了重新调整,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一个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标徽开展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认可,同时将认证人员注册工作移交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从而实现了我国国家认可工作的完全统一。
**五是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体系。**《认证认可条例》根据国际认证的发展特点和我国政府入世承诺,设立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对自愿性认证活动和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
在强制性认证方面,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3日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局长令),详细规定了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一系列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制定了54份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现已对22大类、156种涉及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了内外一致的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CCC认证制度的推进,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消费者协会、商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大力支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止到2006年4月24日,共颁发CCC认证证书219571张,获证企业45446家,认证产品的市场覆盖率超过95%。今后一段时间,国家认监委要在巩固前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CCC指定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CCC认证的有效性。
在自愿性认证方面,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绿色市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饲料产品、机电、纺织产品、文具、体育产品、农机产品、节能节水产品、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体育服务认证机构等认证认可工作。实践证明,认证工作在促进我国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食品、农产品认证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认监委成立以来,在营造推动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的"大环境"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确定了我国农产品认证认可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制度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联合九部委下发了加强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家认监委提出的建立农产品认证补贴机制的建议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准。中央2004年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采纳了相关建议。在国家认监委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下,形成了与农业、林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农产品认证认可的工作格局,农产品、食品认证稳步推进。
**六是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评价体系。**
实验室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构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认证认可和产品质量监督事业的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验室体系,严格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和监管,全面促进实验室水平的提高对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截至2006年4月底,共办理296家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事项,对各省级质检所或纤检所进行了验收,向2400多家实验室颁发了实验室认可证书,向2387家行业质检中心颁发了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这是我国最重要的检测力量,是国家顺利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基础。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和省级产品质检所(纤检所)承担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有检验工作,同时也承担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绝大多数检验工作。
**七是进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管理体系。**
卫生注册制度是强制性认证的一种形式,按照确定的标准程序对食品企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属于合格评定范畴。
自我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企业逐年增加。至2005年,我国累计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达11454家,已有5075厂(次)获得27个国家主管当局的卫生注册。针对出口食品贸易的严峻形势,国家认监委积极跟踪了解国际相关技术法规,并充分利用检验检疫机构在人才、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热情为企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和外贸发展。对促进进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制度的实施,对扩大我国农产品、食品出口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我国出口食品贸易得到了飞速发展。
**八是长效的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体系。**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活动,而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的核心。国际互认关系建立的前提是各国或各地区政府间相互信任和对认证认可机构能力的充分信任,而这种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具体的认证认可国际合作安排得以实现,更需要建立起长效的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体系加以保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能,国家认监委负责管理和协调认证认可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或区域性组织的认证认可/合格评定活动,负责认证认可的外事管理工作,并已经形成了认证认可国际双、多边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国际合作新格局。
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借助多边互认与交流机制,促进国外先进的认证认可方式的引入和我国认证认可成功经验的输出,使我国认证认可制度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国际权威和国际承认度,从而使得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外贸增长中的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中国代表在多个国际组织决策层中担任了重要职务,从我国国家利益出发,积极地影响有关国际标准、导则等认证认可国际规则制定进程和内容,为逐步打破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和有关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国际准则由发达国家主导和控制的局面做出了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