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的“合格评定程序”

  Aaron ·  2009-11-15 13:49  ·  13789 次点击
“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是由“产品认证”发展而来的。上个世纪60年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对出入境货物进行逐批检验已经是不可能的,只能进行抽检,而抽检的前提是贸易产品的质量有基本的保证,这个保证就来自于“产品认证”。经过认证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证书或标识则易于通过检验而放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经济体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从对产品本身的认证发展到对生产商质量体系的认证、对检测实验室的认证、对质量审核员的认证,检验检测的手段日新月异,管理模式层出不穷,难以尽数,凡此种种,渐次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障碍。
早在东京回合的《TBT协定》中即把产品认证和证书制度作为协定的管辖对象。与东京回合的《TBT协定》相比,乌拉圭回合的《TBT协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提出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在东京回合的《TBT协定》中,涉及到的是“认证”的概念,规范的是产品认证行为;到了乌拉圭回合,“认证”被“合格评定程序”所代替,在东京回合《TBT协定》的“认证”中没有涉及的许多行为,到了乌拉圭回合都被纳入“合格评定程序”中加以规范和约束,例如检验、认可和批准等。“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远远大于“认证”的概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发展的特征。
1.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形式、内容及其分类
1.1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
1.1.1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1.1.2合格评定程序与合格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2(ISO/IECGuide2)对合格评定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任何活动(ISO/IEC指南2)。我们认为《TBT协定》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合格评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3合格评定程序与合格评定的联系与区别
《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合格评定”两者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源自后者。但是,两者也有区别。首先,在《TBT协定》中,“合格评定程序”与服务领域无关,因为《TBT协定》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而“合格评定”则涵盖产品、过程和服务。其次,《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要评定的不仅是对标准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对技术法规的符合性。
第三,ISO/IEC的“合格评定”是指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活动;而《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是用来规范合格评定活动的一套规则。但是,人们在实际使用“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时,常常包括两重含义。其一是指规定如何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程序化文件,其二是指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与标准要求的相关合格评定活动之总合。
1.2合格评定的形式
在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我们将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方法、模式理解为合格评定的形式。换句话说,我们把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活动或过程,理解为合格评定的活动或过程;而把规定了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所采用的方法、途径、步骤和程序等的规定或文件,理解为合格评定程序。在一个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可以规定多个具体的所采取的合格评定的形式。不同国家对于合格评定的形式也不相同。但总的来讲,国际上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本思想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在表现形式、运作体制上有所不同。
1.2.1ISO总结的8种表现形式
ISO将合格评定程序可以采纳的合格评定模式总结为8种,即: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市场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
-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发证后跟踪监督
-企业质量体系检查
-批量检验
-100%检验。
1.2.2欧盟合格评定的8种基本模式
欧盟在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8种合格评定的基本模式: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模式BEC-型式试验
-模式C符合型式声明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模式F产品验证
-模式G单件验证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1.3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1.3.1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
1.3.2一些国家合格评定程序运作状况
一些国家合格评定程序运作状况不同,其具体内容也不同。如:泰国在合格评定程序运作体制上分为三种类型:产品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认可制度。菲律宾只认可第三方认证的结果,对第一方和第二方认证的结果暂不鼓励承认。美国在许多商品上采用进口前注册、认证、符合性评估与进口后检验监督相结合的合格评定手段。
1.3.3我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在我国,合格评定程序的九项内容取样、检验、检测、认可、注册、批准、符合性评估、符合性验证和符合性保证都存在。在检验检疫领域,符合性评定制度主要表现形式为检验监督管理制度和认证认可制度。
1.4合格评定程序的分类
1.4.1按照合格评定程序的层次划分
从((TBT协定》给出的合格评定程序定义和对其内容的注释,可将合格评定程序分成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个层次。
(1)检验程序(包括取样、检测、检验、符合性验证等)。它直接检查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与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属于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直接的合格评定程序”。
(2)认证。主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等,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健康体系认证以及信息安全体系认证等。
(3)认可。世贸组织鼓励成员国通过相互认可协议(MRAs)来减少多重测试和认证,以便利国际贸易。
(4)注册批准。注册批准程序更多的是政府贸易管制的手段,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政策和意志。
1.4.2按照合格评定程序的实施部门划分
按照合格评定程序实施的部门划分可分为三类: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是以它们的自我评估为基础,此为第一方评定。第二方评定是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的测试和检验机构完成。第三方评定应该是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第三方完成,它既可能是由认证机构完成,也可能由受认证机构或监管部门委托的检验和测试机构完成。
2.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2.1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2.1.1从内容、形式和目的等方面理解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在内容上,技术法规规定了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使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标准规定了产品或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形式上,技术法规是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标准是供反复使用、非强制性文件。而合格评定程序则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程序。
在形式上,实际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一般也都是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存在的。换句话说,以法规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技术法规,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执行是强制性的,执行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是政府行为(如我国的CCC认证、欧盟的CE标志认证、日本的S标志和Q标志认证等):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标准,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标准,是自愿性的,因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执行是非强制性的,执行的主体是社会化的合格评定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是商业行为(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美国的UL标志和日本的GS标志等)。总之,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性的,而合格评定程序既可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这取决于其出现的形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强制性的,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自愿性的。
在目的上,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产品符合这种要求,是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具体方法。通过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可以引导生产商自觉遵守技术法规或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可以说合格评定程序是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延伸。
2.1.2以欧盟新方法指令为例说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者的关系
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法规。欧盟的“新方法”指令,涵盖了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安全、医疗器械、电信设备、低压电器等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欧盟通过建立技术法规,即欧盟“新方法”指令,指令仅规定产品安全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但并不规定达到要求的技术解决方案。那些规定由欧洲协调标准制定,是否采用标准属自愿性,但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以推定产品满足指令提出的基本要求。指令所覆盖的产品必须带有CE标志,才能获得上市认可。CE标志必须贴在欧洲经济区(EEA)的所有28个成员国的21种产品上(从2005年1月开始)。可以看出,在欧盟的新方法指令中,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指令-产品-协调标准这条主线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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