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Aaron ·  2009-12-02 13:42  ·  13069 次点击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讨论稿)
1、为了加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系指符合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生产经营用及非生产经营用的物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做低值易耗品,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根据资产的组成情况,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01、房屋建筑物。
02、管理用设备及家具等。
03、电子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
04、注塑机及辅助注塑设备。
05、塑料模具。
06、装配设备(流水线、喷码机)。
07、冲床设备。
08、冲压模具。
09、金属切削机床(车、铣、刨、磨、钻、锯、抛)。
10、单独电气设备(电焊机、烘箱、电炉、衡器、模温机、空压机、气泵、气罐、水泵、制冷机等)。
11、起重机械(行车、电梯、装卸车)。
12、检验、试验设备。
4、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按国家税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具体为:
01、房屋建筑物20年
02、管理用设备及家具等5年
03、电子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5年
04、注塑机及辅助注塑设备。10年
05、塑料模具。10年
06、装配设备(流水线、喷码机)。10年
07、冲床设备。10年
08、冲压模具。10年
09、金属切削机床(车、铣、刨、磨、钻、锯、抛)。10年
10、单独电气设备(电焊机、烘箱、电炉、衡器、模温机、空压机、气泵、气罐、水泵、制冷机等)。10年
11、起重机械(珩车、电梯、装卸车)。10年
12、检验、试验设备。5年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5%,
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5、固定资产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分别进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其实物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制定。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别为:
A、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B、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管理用设备、家具、及运输设备的实物管理。
C、电脑室:负责电子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管理。
D、动力设备科(待定):负责本办法类别中04-13号所有设备的实物管理。
使用部门是指对该固定资产负有使用和保养义务的部门。
6、公司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的7位数编号方法:具体如下:
A:XXXXXXX
年份类别序列号
B:年份:以公历年份的末2位数为准。
C:类别:按照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D序列号:每年每类的新增固定资产均从001号开始,并按序顺延。
7、固定资产取得后应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管理部门填制的内容有(1)日期(2)固定资产编号(3)固定资产名称(4)数量(5)购置日期(6)规格型号(7)附属设备(8)转移原因(9)存放地点(按部门划分)(10)管理部门签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好《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后一式三联均交到实物使用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的《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相关内容与本部门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如果相符实物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在《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的实物使用部门栏签字,如果不相符合应与实物管理部门联系重新填制,使用部门填制好以后第三联留存(并依据此联登记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备查簿),第二联由使用部门交到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第二联留存(并依据此联登记固定资产台帐)第一联由使用部门交到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交来的《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填制使用年限、原值、已使用年数、已提折旧、净值、月折旧额等内容,填写好以后并据此登记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为了保证本制度的顺利实行,采购部门在交付固定资产时要督促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如果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过程中没有办理此单采购部门应负责督促办理。
8、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要按月制作当月新增固定资产标签,固定资产标签均用固定资产的编号来进行制作,标签制作好以后要会同使用部门粘贴在相对应的固定资产上。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要保管好固定资产的标签。
9、财务部门应按季填制“固定资产增减表”,并于季末的次月15日内交实物管理部门核对,实物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该“固定资产增减表”的一周内核对完毕,同时将核对结果交财务部门。
10、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应在年中进行适当的抽查。盘点后应填写“固定资产盘存单”,若有盈亏,则按公司财产处理权限批准处理。
11、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除上述程序外,还须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12、因经营管理需要,固定资产更换使用部门或转移存放地点的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调出公司的还应按公司物资进出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本制度第7条。
13、固定资产需报废、出售或发生盘亏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增加(转移、报废、出售)单》,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批准后处理。对尚有价值的残料应送交仓库,直接出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1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随时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对经营上无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处理,资产减损手续比照13条之规定办理。
15、为了防范固定资产意外损失的风险,公司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保险,其保险范围及金额、程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1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个月。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