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第8条请教

  michaelyu ·  2007-09-19 12:09  ·  63420 次点击
《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我们企业购买了几个自用的标准件(标准件已校准合格),在内部仅作为校准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不知是否要经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呢?现在本地技术监督局说我们违反《计量法》,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
请高手给我们提供意见,最好能附上法律依据。谢谢!

4 条回复

新人  2008-11-21 20:56
作为计量人员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并遵守
唧唧歪歪  2008-10-24 17:13
非常非常同意你的意见!
07753321095  2008-10-09 14:47
多学习一下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吧!里面说得很清楚。
烟酒茶  2007-09-19 13:18
这样的情况,还是不出现为好。
《计量法》的修订工作,已进行了好长时间,新的《计量法》并没有颁布。
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都鼓励组织进行自行校准。但是,校准在国内还是行不通的。
在各种审核中,只要是组织自行校准的,肯定会给你开不符合项。自行校准,从方法,人员,设备,环境等总会给你找出好多的不符合。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你自行校准了,就会堵塞计量测试所(计量测试所,是技术监督局的下属单位)的财路。哈哈

P.S.:个人观点,你的企业没有违反《计量法》,但是你没有申诉的地方。还是不要开展自行校准的好。还是建标吧,开展自行检定好了。(现在建标比原来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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