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第8条请教
michaelyu · 2007-09-19 12:09 · 69921 次点击
《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我们企业购买了几个自用的标准件(标准件已校准合格),在内部仅作为校准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不知是否要经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呢?现在本地技术监督局说我们违反《计量法》,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
请高手给我们提供意见,最好能附上法律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