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出台
新闻专员 · 2010-02-10 16:45 · 38048 次点击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监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推动“阳光政务”的落实,实现建设“阳光质监”的目标,日前,昆明市质监局制定了《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并对外公布。
2009年,昆明市质监局对全系统具有自由裁量权使用简易程序的109项行政处罚项目,按照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特别严重六个档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标准。《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明确:1.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2.执法依据的规定中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细化为六个处罚档次;3.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该违法行为选择适用的处罚依据;4.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滋长了浮躁和腐败之风。《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质监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树立质监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促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