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新闻专员 · 2010-03-01 15:43 · 33197 次点击
近日,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北方供暖地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和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
据了解,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采暖每年消耗煤炭1.5亿多吨标煤,占北方地区建筑能耗50%以上,大大高于同等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水平,浪费严重。推行供热计量改革是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的重点工作,也是建设低碳社会、提高供热系统能源利用效率的关键。
《意见》指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和同步推进的原则。
《意见》列出了具体工作任务,涉及供热计价收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监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健全供热计量技术体系、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供热系统节能管理等。
其中,“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进行了特别强调。《意见》要求,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各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质监部门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意见》特别提出,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
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共同配合和努力。以对供热计量器具的监管为例,不仅需要对生产单位进行严格监管,也需要使用单位履行相关义务。比如,供热单位要负责在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及调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制定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管等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