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出台
新闻专员 · 2010-03-03 13:00 · 16164 次点击
2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提出在全系统内开展“质量提升”活动。
《意见》指出,“质量提升”活动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开展活动,努力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增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性;努力提升科学监管的水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提升基础保障和基层建设的水平,提高全系统履行职能的综合能力。进一步促进广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部门、行业组织加大支持、指导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把我国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意见》明确规定了“质量提升”活动的3项内容,即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提升科学监管的水平、提升基础保障的水平。在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上,要求深入开展质量振兴活动、推动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强产品质量示范区建设、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等;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上,要求做好建立健全质量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体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专项治理的有效性、提高依法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创新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等;在提升基础保障水平上,提出做好全面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加强计量基础建设、增强检验检测技术保障能力、加强口岸检验检疫能力建设、完善质检信息化体系、推动质量管理科学研究、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等。
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活动办)。总局局长王勇亲任组长,副局长支树平、刘平均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副局长刘平均任办公室主任,总局各司(局、厅)主要负责人、两委主管领导、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质量司和通关司牵头,具体承担“质量提升”活动的日常工作。活动办内设综合组、行业协调组、地方指导组、企业联络组和宣传组5个工作组。
为将“质量提升”活动落到实处,《意见》同时提出了5项工作要求:一是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二是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三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四是加强工作交流,保障信息畅通;五是加强指导检查,力求活动实效。
《意见》同时以附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质检系统“质量提升”重要活动总体目标》,围绕着《意见》明确规定的“质量提升”活动3项内容,提出了2010年需要具体开展的35项活动,并对这些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牵头单位、参与部门、实施时间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