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计量基本热价 将可暂按30%收取

  新闻专员 ·  2010-03-19 10:49  ·  31983 次点击
记者17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质检总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国家专项奖励资金向供热计量改造倾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
《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
《意见》还要求,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城市,不受理其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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