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管理角度论建筑节能
Baike · 2010-04-18 09:04 · 32061 次点击
摘要:推行建筑节能意义重大,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本文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开发商、业主、工程管理单位(监理、代建)在建筑节能中各自应发挥的作用,并探讨了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建筑节能管理的重点与方法。
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近一段时间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建筑节能的指导文件,如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为贯彻落实部颁文件精神,各地出台了一些实施举措,如河南省出台《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节能建筑监测与认定管理办法》、《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地方性标准、图集、规程;江苏省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达不到50%不予审批等,希望以此来规范建筑节能得实施。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性工作,如何从工程管理角度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下从推行建筑节能中政府、开发商、业主、工程管理单位(监理、代建)的地位与作用,论述在工程管理全程中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贯彻及控制。
1、政府、开发商及业主在建筑节能中的地位与作用
建筑节能涉及建筑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又涉及政府、设计者、开发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物业管理者以及建筑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整个项目的一个管理体系。
1.1政府在建筑节能中的作用
政府在我国工程管理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主要通过是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在建筑节能领域,如何从强制节能的“被动阶段”走向“主动阶段”,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从工程管角度而言,政府对工程管理时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加大工程监管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没有明确规定。而建设部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低,约束力不够。据悉,目前建设部科技司正着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立法前的调研工作,使建筑节能纳人法制化轨道,《条例》的出台必将极大推动节能工作开展。
为保证节能措施、法规的落实,必须对节能的各有关方面进行监督。确保节能工作落实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对既有建筑的改造,要采取政府经济政策引导的方针,鼓励业主或住户自愿进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实行认证、认可和认定统计考核制度,以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改造为突破口,摸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经验,制定出相关政策法规,带动全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2)制定项目建筑节能的相关配套政策
由于节能建筑造价相对较高,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房屋销售限价时应将节能增加的成本计入房价,例如:可以规定当住宅建筑节能达到现行标准要求后增加房价的比例等。此外,我国曾经有过节能建筑可以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建筑节能优惠政策,但已停止执行。建议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利用行政许可制度强化行政监管力度,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给予优惠政策,不执行节能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征收“相关税费”。
(3)建筑节能检测评定(认证)机构建设
节能检测,关系到节能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节能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认定,以及使用中节能建筑物的能效测评,意义重大。
新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6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因此,必须及时推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的建设。
(4)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的行业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编制覆盖全国范围的配套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运行和检测标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及系统)标准,用于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和公共建筑,
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及家用电器等全部建筑能耗在内,进一步通过节能技术的系统配套,实现建筑节能产业化。
(5)引导培育并规范建筑节能市场
建筑节能发展提供的巨大市场机遇必将带动建筑节能产业化的迅速发展,应该充分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推动规范性建筑节能市场的形成,促进节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各方面的专家和企业家代表积极参与。要通过提出节能目标、制定节能规划、研究技术条件、规范产品标准、分析市场动态、评估节能效果、鼓励开发创新、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有关方针政策,发布建筑节能产品的需求预测、节能技术发展方向和节能市场信息。要定期公布限制和淘汰产品目录,并通过监督检查产品和工程质量,处罚违规企业,引导节能业通过正常竞争,致力于建筑节能的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和配套。
(6)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意识宣传
建筑节能是一个融技术、意识、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节能大环境,推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广泛使用,形成全民节能的社会氛围。
1.2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业主等)在建筑节能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的主体。其节能观念直接影响建筑节能的推行。要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建造成本、维护与能源节约,通过在设计时充分的节能考虑带动建筑物在整个运营过程中的节能效益。
对房产项目开发商而言,建筑项目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设备材料选择,均取决于开发商的决策,虽然设计师、设备商可以对开发商进行建议,但最终的决策权是在开发商手中。因此,开发商节能意识与行为约束是实施建筑节能的一个关键。
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他们的节能意识。
只有认识到建筑节能的经济性、重要性与迫切性,才会产生贯彻政策的动力。因为从房屋开发商的角度,关心的是如何用较少的资金去建更多的房屋,以获取更多的利润。通过房屋全寿命周期经济能耗分析(采暖、制冷),居住区示范工程等让消费者认识到节能建筑居住的舒适度和长远利益,促进消费者对房屋建筑节能的要求和开发商投资动力,让市场各主体都能自觉地采取节能行动。
提供优惠政策,扶持节能工作
通过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使贯彻节能工作的开发商、业主获得实际的利益,并通过他们的榜样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节能意识。另外,开发商也可通过向居民宣传节能建筑与长期使用经济利益的对比,让社会认同节能建筑,并通过财政补贴、节能专项基金补助、减免部分税费等政策来回收节能措施所增加的投入成本,逐步形成建筑节能的市场机制。
加强法规约束
新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文件,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8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2、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
2.1立项决策阶段
项目的决策阶段,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定下建筑节能的基本方向,这对建筑节能工作在整个过程中的贯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述,严格执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与评估的规定》。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未通过节能专项审查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银行不予贷款支持,把好节能工作的“准入关”。
2.2实施阶段
“严格进行节能设计与审查”
决定建筑正常使用所需能耗的先天因素是建筑设计、材料设备选择和施工质量。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则属于影响建筑能耗大小的后天因素。因此建筑节能工作主要应集中在建筑设计阶段。国家对建筑设计和相关的建筑材料、产品性能认可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法规,如建设部(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JGJ26-95/JGJl34-200l/JGJ75-2003等节能设计标准,从建筑能耗的“源头”进行控制,为降低建筑能耗提供基础。新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6条:设计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19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另外为保证建筑节能审查的效果与效率,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把好设计关,是实现我国“十一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的关键环节。
施工过程建立全过程监督的机制
建设部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保证节能标准落到实处。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管理(代建、监理)和节能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中介机构执行建筑“四节”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力度。各地应抓紧制定当地的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要点,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监管工作,加强对新建建筑特别是能耗标准高的公共建筑执行建筑“四节”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1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目前,天津市已经实施了建筑过程是否节能由监理单位全程监督的措施,有的省市也在抓紧制定《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工程管理单位(监理、代建)应认真学习建筑节能方面的法规、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及时指出建设单位的“不节能”行为。
但是,主管部门应把监督重点放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上,只有他们真正愿意实施节能标准,建筑节能事业才能得到全面贯彻和发展。
节能材料推广应用
建筑节水方面,要重点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方面,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循环利用。
竣工验收节能专项备案
加大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按照《节能管理规定》设计验收备案监管流程,切实把好节能工作的“市场流入关”。
新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4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3运行阶段
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的实际能耗必须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重新评估,此时决定建筑能耗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建筑的管理、使用、设备材料性能。加强建筑物运行阶段的建筑节能稽查,对使用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对于已完成的建筑项目,建立既有建筑的能耗监督、检测体系。一方面保证在设计条件下运行的建筑实现节能要求,另一方面,对于在非设计条件下运行的建筑,监督其节能手段的使用,增强测量监控系统,从根本上控制其建筑能耗。
相信,通过建设各方主体的积极配合,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建筑节能目标就一定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