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要求开展热量表等在用供热计量器具专项检查
新闻专员 · 2010-05-04 14:53 · 48302 次点击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质监局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经销企业和热量表等在用供热计量器具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对供热计量器具的制造、经销、使用各环节中有关计量监管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在制造环节,要求各地尤其要加强热量表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的监督管理,并重点监督热量表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是否持续保证与制造许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在经销环节,要求各地对销售无证或不合格供热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严处。同时强化进口热量表的型式批准和销售前检定工作,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计量器具修理企业的计量监管。
在使用环节,要求强化对热量表安装使用前首次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对未经首次检定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热量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对后续检定不合格并不能再满足使用要求的热量表,要督促供热单位及时调换。
另外,质检总局特别对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进行了规范。
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生产前的产品型式评价和制造许可,严格按照热量表型式评价大纲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热量表产品出厂检验工作,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和计量性能合格。
供热单位应负责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和管理,采购并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器具,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应当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供热单位还应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调换等日常维护工作,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专责管理,确保供热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质检总局还对热量表的型式评价工作、供热计量器具量值传递体系建设、大宗能源(热气)贸易交接的计量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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