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分析及对策
新闻专员 · 2010-05-06 20:30 · 44840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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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是质监部门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对我省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状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湖北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公安部门设立的机动车安检机构76家,分布于我省16个市(州),基本分为三类:大多数检验机构为各地市(州)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直属或内设的机构,无独立法人地位;另一类是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第三类是由交管部门设立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其同时承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共拥有汽车检测线80多条、摩托车检测线30多条,汽车摩托车混合检测线不到10条。大多数检测人员受过湖北省交警总队组织的培训,持有我省交警总队颁发的上岗证。检测设备由八九个厂家提供,绝大多数汽车检测设备经过量值溯源,摩托车检测设备除了少数地区经过量值溯源外,大部分地区的检测设备仅在新购设备进行验收和准备本次资质认定时进行了量值溯源。地、市(州)级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在10人左右,每年约检测15000辆车,县级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在5人左右,每年约检测2000辆车左右。
二、资质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法律地位问题短期内难以完全解决
目前,我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约80%由公安部门承办,均为非独立法人,法律地位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没有独立的财务支配权,无法按要求及时添置仪器设备,导致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项目不完整(主要是灯光仪不能检测近光)。按照现有的体制,短期内完全解决法律地位问题比较困难。
2.对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资质认定的工作进度来看,目前还有近一半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未通过资质认证,主要反映在有两个市还没有一家由公安机关移交的机动车安检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此外,个别机动车安检机构的领导认为检测仪器设备都是从正规厂家购买的,且对仪器设备进行了溯源,检测的过程是自动完成的,故无需进行资质认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宣传《计量法》,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定的认识水平。
3.机动车安检机构人员流动性大
很多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安检机构,其人员流动性较大。如一个机动车安检机构培训了两名内审员,资质认定的准备工作也才刚刚起步,可两三个月后到现场评审时发现经培训的两名内审员都已调离机动车安检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的频繁变更,势必影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
4.机动车安检机构规模大小的限制
大部分县级机动车安检机构年检测车辆在2000辆左右,通常一个县级机动车安检机构每月检测车辆的时间不超过10天,所以,实际上仅需5名工作人员就够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87号令的规定,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有12名技术人员,这使得部分县级机动车安检机构难以生存。
5.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人员检测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检验员、牵车员、微机员等的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为初、高中文化程度,普遍有待提高。加上人员流动性大,真正懂检测业务的人员较少,具有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更少,即使少数人员具有职称,也属于交通管理专业。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一般都是家庭式管理,缺乏懂检测业务的工作人员,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更是寥寥无几。个别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聘请了具有工程类职称的技术人员。
6.检测设备配套的软件信息不完善、不规范,导致出具的检测记录问题较多
大部分检测设备配套的软件设计中无检测依据,或是失效的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而非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7258-2004;制动率计算时换算不准确,应为1kg=9.8N,而软件计算时按1kg=10N计算,导致判断结论不够准确;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检测记录格式不统一、签名不规范等,甚至还有的配套软件不受控,可以随意更改数据,根本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性。
7.大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检车的项目不够完整,检测报告不规范
大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在日常检测时只检测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项目(如轴荷质量、台试检验制动性能、转向轮的横向测滑量等),而不检测前照灯发光强度及光束照射位置、车速表指示误差,以及涉及环境保护的喇叭声级、排气污染物等。
三、资质认定工作的对策
通过分析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不仅可逐步将其纳入到法制计量的监督管理之下,更重要的是还可及时发现机动车安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争取妥善解决。
1.加强领导,加大舆论宣传,统一认识,全面推动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质监部门不仅应该宣传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资质认定是《计量法》的法制要求,同时,更应该说明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而资质认定对安检机构检测质量、检测水平的提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现场评审时,可以邀请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技术骨干作为技术专家参加,通过资质认定的评审发现问题,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2.努力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
质监部门可开展督促和引导工作,督促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加强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自觉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测机构体系运行水平,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同时引导机动车安检机构一方面狠抓业务培训,开展内部集中学习、自学及外出培训等多种学习形式,提高关键岗位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履行好检测职责,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另一方面应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尽快改变人员结构,以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3.建议建立和推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应尽快制定机动车安检方面统一的教材、培训标准、培训证书,机动车安检机构检测员只有取得相关岗位检测员资质方可从事相关检测工作。在此基础上,质监部门还应对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出具的数据准确可靠。同时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在制定相关文件时,针对市级、县级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加以区别对待。
4.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证工作
机动车安检机构与其他检验机构相比,在市场意识、竞争意识等方面相对较弱,技术力量、设施设备、服务能力也相对落后,为此,我们本着不仅要严格管理,而且要重点帮扶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帮扶安检机构规范管理,限期完成资质认证工作。对逾期没有完成资质认证工作的安检机构,应强制停止其检测资格。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结果应予以公示,增加透明度,保证机动车安全检测工作公正、公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