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图样与图形绘制标准
QCHAO · 2010-05-21 08:13 · 49507 次点击
1范围
适用于公司技术图样的格式及图形的绘制。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计算机绘制图样。
2图纸幅面和格式
2.1图样应绘制在具有一定格式和幅面的图纸上,图纸幅面尺寸应选用表1中规定的幅面:
表1图纸幅面及周边尺寸
幅面代号A0A1A2A3A4
幅面尺寸B×L841×1189594×841420×594297×420210×297
周边尺寸a25
c105
2.2图样的格式尽可能采用附图1的格式,当使用的软件无法设置成该格式时,允许按软件的默认设置,但使用各类软件时,各类别的格式应统一。
2.3图样的标题栏
2.3.1图样右下角180×45的区域为标题栏。
2.3.2标题栏内各空格的填写方法:
2.3.2.1图样代号指所表示对象的代号,应按QB001-2003的有关规定执行。
2.3.2.2图样标记按以下规定自左向右填写:
1)样机(样品)试制图样标记代号“S”;
2)小批试制图样标记代号“A”;
3)正式生产图样标记代号“B”。
2.3.2.3重量指产品的计算重量,以公斤为单位时不标注单位。用其它重量单位时,应标注单位。
2.3.2.4比例指图样绘制时所用的比例。绘制图样时,应按下表中规定的系列选取比例:
表2图样绘制比例系列
原值比例1:1
放大比例n
2:1,(2.5:1),(4:1),5:1
1×10:1,2×10:1,(2.5×10:1),(4×10:1),5×10:1
缩小比例n
(1:1.5),1:2,(1:2.5),(1:3),(1:4),1:5,(1:6),1:10
(1:1.5×10),1:2×10,(1:2.5×10),(1:3×10)
(1:4×10),1:5×10,(1:6×10),1:10×10
注:1)n为正整数;
2)必要时才允许采用括号内的比例。
2.3.2.5“共×张,第×张”指同一代号的图样总张数及张次,如仅一张时,均填“1”。
2.3.2.6型号指所设计工艺、工装图纸对应的产品零件号。
2.3.2.7图样名称指所绘制对象的名称。
2.3.2.8材料标记按材料标准填写完整的材料标记。
2.3.2.9日期是指底图完成的日期。
2.3.2.10更改栏应自下而上按规定填写,并可根据需要延伸,也可设在图纸的右上角。
2.4图样的明细栏
2.4.1图样的明细栏格式见附图2,置于标题栏的正上方。
2.4.2明细栏自下而上按各格规定填写。
2.4.3明细栏的序号,应与装配图上各组成部分引出的序号一致。
2.4.4标准件在代号空格内填写标准号或标准代号,名称空格内填写名称、型号与规格。
2.5图样的代号栏
2.5.1图样的左上角60×12的区域为图样的代号栏。
2.5.2填写图样代号应将其旋转180°。
2.6图样的附加栏
2.6.1图框外左下角区域为附加栏,见附图1。
2.6.2附加栏空格的填写:
2.6.2.1综合档案室按保管底图的要求编号,并由收图人签字,签署收图日期;
2.6.2.2借(通)用件的使用登记,在此栏自下而上填写所采用的装配图代号。
3图形绘制的基本要求
3.1总要求
3.1.1图线必须按附表3的规定设置或绘制,达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3.1.2图样上标注的名词、术语、代号、图形文字、符号和选用的结构要素,以及填写的计量单位等,应符合下面的规定。
3.1.2.1
汉字应按软件的默认设置或另设置成长仿宋体,其字号(即字的高度)分为2.5、3.5、5、7、10、14、20七种,字体宽度为高度的0.707,笔画的粗度为字高的1/20。一般情况下采用5号字书写,“技术要求”采用7号字,“技术要求”的各条款及产品名称、材料及单位名称采用5号字书写。
3.1.2.2
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字体按软件的默认设置,其字号分为1.8、2.5、3.5、5、7、10、14、20八种,字体的宽度为字高(h)的2/3,笔画的粗度为h/14。一般情况下采用3.5号字进行标注,用作指数、分数、脚注和极限偏差数值等的字母或数字,采用小一号的2.5号字。表明剖面代号及视图名称的拉丁字母采用5号字。
3.1.2.3作为尺寸线的箭头采用2.5号(箭头长为2.5)。
3.1.3设计产品及零、部件时,应按照其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及外购件,达到性能可靠,制造经济,维修方便。
3.1.4图样上的视图与技术要求合起来,应能表明产品及零、部件的结构、完整轮廓和制造、检验时所必需的技术依据。
3.1.5图样在已能清楚表达产品及零、部件的结构、轮廓、尺寸和各部分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视图的数量应尽量少。
3.1.6每个产品或零、部件,应尽量分别绘制在单张图纸上。如果必须分布在数张图纸上时,主要视图、明细栏、技术要求,一般应置于第一张上。
3.1.7图样上填写的产品及零、部件名称,应尽量简短、确切。
3.1.8
图样上一般不应列入有限制工艺人员选择工艺要求的说明,但为了保证产品及零、部件的质量,必要时,允许标注采用一定加工方法的工艺说明,如“配作”、“同加工”等。
3.1.9每张图样应完整地填写标题栏。签署栏必须经“技术责任”规定的有关人员签署。
3.2图样的绘制
3.2.1零件图的绘制
3.2.1.1每个专用零件一般均应绘制图样,特殊情况下允许不绘制,例如:
1)型材垂直切断和板材经裁切后不再机加工者;
2)形状和最后尺寸均需根据安装位置确定者。
3.2.1.2
零件图一般根据装配时所需要的位置、形状、尺寸和表面粗糙度绘制。零件在装配过程中加工的尺寸,应标注在装配图上。如必须在零件图上标注时,应在有关尺寸近旁注明“配作”等字样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3.2.1.3两个相互对称的零件,一般应分别绘制图样。如必须绘制在一张图样上时,应标明不同代号,必要时,可再加文字说明。
3.2.1.4必须整体加工成对或成组使用的分切零件,允许作为一个单件绘制在一张图样上,标注一个代号。视图上分切处的连线,用细实线连接。
3.2.1.5单个使用而采取整体加工比较合理的零件,在视图中一般可用双点划线表示零件以外的整体部分。
3.2.1.6零件有正反面或加工方向要求时,应在视图上标注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3.2.1.7图样上的尺寸应从结构基准面开始标注,并考虑检验此尺寸的可能性。
3.2.1.8图样上的尺寸和几何要素,一般应标注极限偏差和形位公差。未标注时,应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3.2.1.9图样上对局部要素有特殊要求(如不准倒钝)及标记时,应在所指部位近旁标注说明。
3.2.2装配图及总图的绘制
3.2.2.1产品、零部件装配图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或零部件结构及装配位置的图形;
2)主要装配尺寸及配合代号;
3)装配时需要加工的尺寸、偏差、表面粗糙度代(符)号;
4)产品或零部件的外形尺寸、连接尺寸及技术要求等;
5)组成产品或零部件的明细栏(有明细表时可省略)。
3.2.2.2总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轮廓或成套设备组成部分的安装位置图形;
2)产品或成套设备的基本特性、主要参数及型号、规格等;
3)产品的外形尺寸(无外形图时)、安装尺寸(无安装图时)及技术要求或成套设备正确安装位置的尺寸及安装要求;
4)机构运动部分的极限位置;
5)操作机构的手柄、旋纽、指示装置等;
6)组成成套设备的明细栏(有明细表时可省略)。
3.2.2.3
当零件采用改变形状或粘合等方法组合连接时,应在视图中的变形及粘合部位,用引出线标注说明(如翻边、铆平、凿毛等)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3.2.2.4
材料与零件通过模具组成一体的结合件(如双金属浇铸、嵌件),其附属在零件上的成形材料,可填写在图样的明细栏或材料栏内,不绘制零件图。
3.2.2.5
标注出型号(代号)、名称、规格,即可购置的外购件不绘制图样。需改制的外购件或制成品,一般应绘制图样。视图中除改制部位应标明结构形状、尺寸、表面粗糙度及必要的说明外,其余部分均可简化。
3.2.2.6图样上各种引出说明,一般应与标题平行。引出线不得相互交叉,不应与剖面线重合,不能有一处以上的转折。
3.2.3表格图的绘制
3.2.3.1形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产品及零部件和标准件、通用件,均允许绘制表格图。
3.2.3.2表格图中的变动参数,可包括尺寸、偏差、材料、重量、数量、覆盖层、技术要求等。表格中的变数项可用字母或文字标注。
3.2.3.3
形状基本相同,仅个别要素(如孔数、槽数、孔或槽的位置)有差异的产品或零部件,在绘制表格图时,应分别绘出差异部分的局部图形,并在表格的图形栏内,标注与局部图形相应的标记代号。
3.2.3.4表格图的视图,应选择表格中较适当的一种规格,按比例绘制。凡图形失真或尺寸相对失调易造成错觉的规格,不允许列入表格。
3.3技术要求的书写
3.3.1产品及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当不能用视图充分表达清楚时,应在“技术要求”标题下用文字说明,其位置尽量置于标题栏的上方或左方。
3.3.2技术要求的条文,应编顺序号,仅一条时,不写顺序号。
3.3.3技术要求的内容,应简明扼要,通顺易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3.3.3.1对材料、毛坯、热处理的要求(如硬度、金相要求);
3.3.3.2视图中难以表达的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
3.3.3.3对有关结构要素的统一要求(如圆角、倒角、尺寸);
3.3.3.4对零部件表面质量的要求(如涂漆、镀层);
3.3.3.5对间隙、过盈、个别结构要素的特殊要求;
3.3.3.6对校准、调整及密封的要求;
3.3.3.7对产品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
3.3.3.8试验条件和方法;
3.3.3.9其它及必要的说明。
3.3.4
技术要求中引用各类标准、规范、专用的技术条件以及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时,应注明引用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在不致引起辨认困难时,允许只注明编号。
3.3.5技术要求中列举明细栏上的零部件时,允许只写序号或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