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单位符号在企业标准中的常见错误分析
Baike · 2010-06-15 21:20 · 24132 次点击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明确要求:“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应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从1986年起,凡新制定、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在法定计量单位之后,将旧单位写在括弧内”。《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
规定了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及符号的规范用法,法定计量单位为保障我国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笔者在多年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却发现有一些企业(大多数是私企、个企及中小型企业)标准在计量单位符号的应用上存在许多不妥、错误之处,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仍存在单独使用已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现象如力的单位符号用kgf(千克力),热量的单位符号独用сal(卡)等现象。
如果要用该单位符号,应在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符号之后,将其写在圆括弧内,而不可单独使用。
二、计量单位符号字体错误一种情况是大、小写错用,如将m(米)、mm(毫米)、mL(毫升)、t(吨)、s(秒)、MPa(兆帕)等分别错写成M、MM或Mm、ML、T、S、mpa等。《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中规定:“单位符号字母一般为小写体,但如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者,符号的第一个字母为大写体。”如s(秒)、W(瓦特)等。还规定:“词头符号的字母当其表示的因数小于106时,一律用小写体。“如k(103)、m(10-3)等。另一种情况是,将单位符号的字母正体字错写成斜体字。如将正体mm(毫米)、μm(微米)等分别错写成斜体mm、μm等。第三种情况是,将词头“微”的外文符号“μ”
(希文)误用成“u”(英文)。
三、相乘或(和)相除形式的组合单位符号应用中的错误词头和单位符号之间间隔过大或加上表示相乘的居中圆点或加个括号,如将km2(平方千米)误表示成k·m2或k×m2或(km)2;当分母中包含两个以上单位符号时,整个分母忘记加圆括号。
计量单位符号在企业标准中的应用错误绝不仅仅是以上几类,还有像单位符号之后带个实点,如cm.,N.m等;单独使用词头,如k/m2、k/h等;复数形式,如50kgs或50KGS等错误现象。
总之,计量单位符号在企业标准中的错误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错误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制定企业标准的相关人员对计量单位符号书写的有关规定了解不够,认为字母符号的大写与小写、正体与斜体区别不大,多用或少用个标点或符号也无关紧要,主要靠个人的主观喜好来书写;二是受传统影响或行业影响,或断章取义(如仅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而忽略其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故出现非法定计量单位;三是有些漏洞百出的企业标准被作为同类产品的企业标准制定的范本,结果只能是以讹传讹;四是参与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打印、校核、备案等过程中某一环节的疏忽,都可造成计量单位符号的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