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量器具出厂检验的疑问

  canio_77 ·  2010-06-29 14:53  ·  118188 次点击
我们公司是做计量器具的,现需申请CMC证书,在做相关规范时碰到一个疑虑,请各位不吝指教,在此先谢过~
计量器具的出厂检验不能代表计量的检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出厂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进行检定呢?
假如我依据公司的检验规范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再抽取小部分产品按照检定规程做计量检定,这样的方法可取吗?
如果不行,那我们该如何做呢?

22 条回复

canio_77  2010-08-05 13:36
其实出厂检验和出厂检定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我找了很多相关资料,已经大概知道答案了。
个人认为:出厂检定的工作可以不一定是在出厂前进行的,可以在包装前组装测试后进行,即将这项工作移至生产上(该工作人员获得计量检定员证书,有这个资格),在产品要出厂前再依照公司的检验规范进行出厂前检验。这样既符合了计量检定的要求,也解决了时间上的问题。
方建国  2010-07-27 13:38
出厂检定是必须的,如果你是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肯定是要逐一进行检定的,而且还不能替代首次检定。
zoujiejun  2010-07-10 00:10
事实上,出厂检验是生产厂家为了避免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在出厂前按一定的抽样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企业标准质最水平的合格批次开具出厂合格证。
但产品的出厂检验,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手段,其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而非计非依法取证的计量检定员,其标准器并不是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社会公用计蹙标准。
因此,出厂检验只代表产品符合企业标准,它代表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形象,不其备第三方公正性,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出厂检验合格不能代替计量检定合格。


用户在购买计量器具设备时,如果只验证企业销售商品有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认为只要有出厂合格证就无需检定和校验,就不可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计量法》宣传贯彻的同时,用户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计量器具时,如发现对方仅有出检验合格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也可委托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设备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可以直接找厂家更换新机或使仪器调试合格为止,并此作为计量器具验收或投入使用的有效凭证,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病患者的切身利益。

以上,希望你明白!
stoney  2010-07-05 23:01
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这方面规定,可以咨询下当地技术监督局。型式批准是送样检定,出厂检查按规定是需要按照检定规程。
sixin_lin  2010-07-05 22:26
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质监部门。
canio_77  2010-07-05 10:29
谢谢各位好心人的回答,但是讲的不是很确定。可能是我没有讲明白。。
我们的产品是红外测温仪,需要拿CMC证书(目录里面有:工作用辐射温度计),还没有进行考核,在准备资料中,现在碰到了问题就是:我们产品在出厂前是进行抽样检验,届时依据客户需求进行检定?还是全部进行检定?希望了解这块的好心人帮忙回答一下,万分感谢~~
Aaron  2010-07-04 08:39
肯定不可以抽样检定了,应该是全检。
sixin_lin  2010-07-04 04:36
据我所知:企业如果生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需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CMC证书),而不用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检定合格后才能出厂,出厂检定条件的考核,《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2004.6.23)第四条有规定,我的理解是每台(件)都要检定。
zyf2shihui  2010-07-03 09:40
4楼说的好详细
sixin_lin  2010-07-02 18:25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2005-10-08)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 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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