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样的问题
jhzjy007 · 2010-07-09 11:17 · 46072 次点击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长度、体积、面积、计数标注内容的预包装产品。目前,我国消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约75%为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我国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被抽样的定量包装商品主要是涉及民生的商品,如方便面(挂面)、奶粉、茶叶、葡萄酒、茶饮料、速冻食品、大米、洗涤剂、化妆品、油漆、涂料等等。规范监督抽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抽样则是基础。
一、目前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样的相关政策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也即按下表1进行抽样。
检验批的确实按照JJF1070-2005中的第5.4.2条执行。
表1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第一栏第二栏第三栏第四栏
检验批量N抽取样本量n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T1类短缺)的件数允许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T2类短缺)的件数
修正因子
λ=t0.995×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
1~10N//00
11~50101.028s00
51~99130.848s10
100~500500.379s30
501~3200800.295s50
大于32001250.234s70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即≥(Q—λs)
式中:—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Q—标注净含量
λ—修正因子
qi—单件商品的实际含量
s---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2
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注2:一个检验批的批量小于或者等于10件时,只对每个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净含量的计算。
二、现有的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样规定存在的不足
定量包装商品涵盖的范围极广,规定中只规定了作为检验批的商品应是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领域的商品。确定检验批的批量分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由生产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一般为1小时的生产量)同种定量包装商品;二是在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在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
样本的抽取一般应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仓库进行。应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检验批抽取样本,选择的抽样方法应确保每一个单位商品被抽为样本的可能性相等。对抽样人员、抽样容器、样品封存、样品运输、抽样工具等未作详细的规定,没有一部针对定量包装商品广义上的监督抽样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不便。各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承担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任务时,基本都是按照各自的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执行,抽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确保抽取样品的随机性、科学性。对于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后续的处罚带来了难度。
现实中存在企业用同一种方法、同一个计量器具生产几十种甚至几百种商品的情况。无论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查中,还是在“C"标志评审现场检测中,如果要全部按照“五个同一”标准检测这家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企业的承受能力上来讲,都是不现实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结合现有的定量包装监督抽查规定及国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建议如下:
一是由国家质监总局组织专家、学者制定一部广义上的《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规范》,应注意参与制定人员的代表性、与国际建议接口、与现行的标准配套等问题。
二是明确规定抽样人员的数量、资质、应经过哪些知识方面专门的培训,抽样时应携带的文件、证明材料等;
三是从国家层面制定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是行政部门应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工作,同时,还应负责监督抽样是否规范、协调被抽查单位的配合情况,如无正当理由,对于拒绝抽样的单位和个人,执法人员应现场填写拒绝签字的相关表格,由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签字后及时上报质监部门进行查处;
总之,我们既要加强技术文件的编写与修订,以保证与时代同步及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又要加强管理,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解决监督抽样中存在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