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鉴定”与“样机试验”

  刘雷李凯旋 ·  2010-11-21 19:03  ·  44737 次点击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与“样机试验”
——青岛衡器测试中心徐成兰吴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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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质技监局量发[2000]204号”文件,就加强“电能表等6种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出了通知。通过学习204号文件,结合平时的业务工作和近几年参加全国质量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国际建议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及R50《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的翻译活动,笔者认为,这份文件的出台有助于加快我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审查试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并有几点想法与同行商榷。
一、样机试验已经停止,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检验申请应一律按定型鉴定的手续办理。按照204号文件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律不再安排样机试验”。所谓样机试验,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但在本制造单位属于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所进行的审查并委托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的全性能试验和确认。按过去的做法,厂家申请的样机试验既可以在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做,也可以在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做。近几年,由于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建议中有关“样机试验”的概念很少见,对等的活动也少有提起,因此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就没有出现“样机试验”一词及其解释。这次国家局的通知规定“不再安排样机试验”,也正好与国际上的做法相一致。但是,从笔者平时经手的实际工作情况看,204号文件下发后至今,仍还偶尔收到个别省局下达的“样机试验”委托。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反复给厂家解释、说明,厂家再回去重新组织人员整材料,一来二回耽误时间,影响进度。
二、“定型鉴定”应委托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做。按有关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凡申请做定型鉴定试验,都应到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定型鉴定资格的实验室去做。国家局204号文件中公布了一批授权的定型鉴定机构,并再次明确规定:“凡列入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必须由国家局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定型鉴定”。未经考核合格和授权的技术机构不能做定型鉴定。(注:国家局授权的定型鉴定机构名单刊登在本刊2001年第3期)
三、申请定型鉴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按照以前的定义,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是指由技术鉴定机构对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含国外进口)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所进行的全面审查和考核,它包括对制造(或进口的)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一台或多台计量器具样机进行全性能的试验。近几年,随着采用国际建议制(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标准不断增加,定型鉴定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定型鉴定的含义已变为: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形式进行的一种检查。这个定义就是国际建议中经常提到的“形式评价”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计量器具新产品不管是否“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只要是本单位首次生产或对原产品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等方面作了重大改进的,或者说是进口的,都要做定型鉴定试验。如果要申请做试验,就要按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来办理试验申请。这时,生产厂家或进口单位就必须按要求准备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试验应准备提供的文件资料
对首次生产的
(1)设计任务书?
(2)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
(3)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4)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5)生产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6)技术总结?
(7)使用说明书
对进口的
(1)计术说明书?
(2)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
(3)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4)生产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5)可靠性计术指标和试验方法?
(6)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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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应作相应的修改或修订。20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相应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等,包括其中的一些名词术语都有了变化,应做相应的修改或修订。特别是JJG1015-90《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本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许多标准、规程的起草、修订基本上都要参照这个规范。因此,它的修订十分必要。即使是一些近几年制定并且现行的规程,其个别地方也应做必要的修改。一些正在制定中的标准、规范、规程等,也应尽量与204号文件精神相一致,以保证我们国家的一些计量法规文件适应新的情况,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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