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JJF1101-2003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刘雷李凯旋 · 2010-12-02 20:35 · 59874 次点击
对《JJF1101-2003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单位:潍坊市计量测试所姓名:张建伟
目前,各种类型的干燥箱、培养箱等控温箱体广泛应用于食品、机械、化工、医药等诸多行业,因其使用简单、维修方便并可在短时间内提供相对稳定的均匀温场,已经成为各类行业实验室中最常见的一种计量器具。特别是随着国家食品行业准入制度(QS)的实施和全国食品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各类食品企业在用的干燥箱、培养箱、马弗炉等控温箱体作为食品生产中最基础的计量设备,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部门的校准/测试,各级计量检定部门对该类控温箱体的校准/测试工作量也在大幅度增加。
目前各级计量检定部门校准/测试该类控温箱体的主要技术依据是2003年9月12日实施的JJF1101-2003《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JJF1101-2003有几点思考和建议,现简单介绍如下:
一、
对规范中第4条“计量特性”中表1注释的第2条内容应该引
起重视。
表1中的“注”的第2条描述是“对于计量特性另有要求的温度、湿热试验设备,按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校准”,虽然规范已经表述的比较清楚,但实际工作中很多计量检定部门并没有真正重视到这条注释的含义,在此有必要提醒各位同行充分重视这条注释:表1的内容是对各类型号环境试验设备温湿度指标的大致综合,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型号和不同温度范围的控温箱体其各类温度指标不尽相同,也就不能一概以表1的内容来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比如有些控温设备的出厂说明书上标注的技术指标本身就高于规范要求,在工作中当然不能再以该规范的要求作为判定依据,只要被校设备的温度偏差、温度均匀度、温度波动度等指标满足其说明书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即可判定该设备符合要求。
二、
规范中第5条“校准条件”中的5.2.1款“温度测量标准”一项
描述过于简单。
规范中的5.2.1款“温度测量标准”描述过于简单,只提到“温度测量设备由温度传感器和显示仪表组成,时间常数应小于15s”,这项规定并没有限定测量设备具体的技术指标(或最低技术级别),现实情况是温度显示仪表种类繁多,准确度不同势必会造成测量结果也不同。按照惯例,笔者认为至少应该规定“测量用设备的准确度级别应不超过被测仪器准确度级别的1/3”,这样对测量用标准设备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技术要求,就能更好的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
三、对规范中第5条“校准条件”中的5.2.2款“湿度测量标准”中的干、湿球温度计不建议使用。
规范中第5条“校准条件”中的5.2.2款“湿度测量标准”中规定干、湿球温度计适用于风速均匀情况下对相对湿度均匀度的测量,然而干、湿球温度计的设计基本都是要求在室温条件、风速小于0.2m/s的情况下使用,而在实际校准/测试工作中我们需要对环境试验设备升温,温度过高会影响干、湿球温度计的准确度,另外绝大多数环境试验设备箱体内部的风速很不容易达到均匀,各个测试部位的风速值差别较大,而且基本都要大于0.2m/s,,这样就导致“风速均匀”的使用前提很难达到,在这样的条件下,干、湿球温度计会受到很大影响,其读取的数据是不可信的,因此不建议使用干、湿球温度计作为湿度测量标准仪器。
四、建议充分理解该规范的各项技术要求和《JJG205-2005机械式温湿度计》计量检定规程中附录D要求的异同,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JJG205-2005机械式温湿度计》计量检定规程中附录D给出的是“温湿度检定箱的温湿度均匀度、波动度测试方法”,其中对测试用设备、测试与计算方法等均有细致的要求,该附录的内容和JJF1101-2003相比在环境条件、测试点数量、测试点的布置、校准点的选择、温湿度均匀度和波动度的计算等条款上都有不同。
JJG205-2005虽然是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但附录D是专门针对精密温湿度检定箱的测试,而且其要求要比JJF1101-2003的相应技术要求更加严格,虽然JJF1101-2003中统称的“环境试验设备”包括温湿度检定箱,但笔者认为在校准/测试精密温湿度检定箱的温湿度均匀度、波动度时选用JJG205-2005附录D的测试方法可能更加合理。
五、几点注意事项
在实际的校准/测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测试设备所配铂电阻温度传感器的耐温性能,虽然大多数温湿度测试设备所配铂电阻温度传感器的测温范围都可以到300℃,但在实际使用中,一般到100℃至150℃(最高到200℃)时铂电阻传感器的密封胶就会融化,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示值不准。根据实际情况,在对100℃以上温区校验时可选用细丝热电偶作传感器。另外,对测量标准设备还要定期检查其各支温度、湿度传感器的示值,如果各传感器之间的不一致性过大,就要及时的进行修正,以免影响校准/测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