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仪器信息网 ·  2011-01-21 21:54  ·  36730 次点击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对销售者的禁止性行为
(一)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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