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
Van · 2011-01-24 23:01 · 50571 次点击
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
压力容器设计实施设计资格许可制度。除气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对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方式外,对其他各种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是依据《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部发〔1998〕51号)进行监管。主要采用按设备的类别对设计单位的资格分级进行监督管理。由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备案,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备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目前,已批准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223个;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1619个。
1实施设计资格许可的压力容器范围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
类别品种范围
第一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中压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搪玻璃压力容器
第三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超高压容器水晶釜,聚乙烯反应釜
压力罐车汽车罐车,铁路罐车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2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
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要求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设计单位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作,对本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条件,保证设计工作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级的部门审查批准,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已无行政职能的上述设计单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已无行政职能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于学会、协会社会团体,一些咨询公司等服务性单位,技术检验、检测单位,个体经营者等不受理申请设计资格。
经过审查,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由主管的有关部门签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送同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监察机构在批准书上盖备案印章。对已取得设计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公布。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中规定了有关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
3对人员的考核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中还明确了对有关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的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主管部门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五年对其批准、备案的设计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审核(定)人员,应具备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并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考核批准。
4气瓶设计安全监察
气瓶设计安全监察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机构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