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安全监察

  Van ·  2011-01-24 23:03  ·  50594 次点击
压力管道设计安全监察
压力管道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对压力管道设计实施设计资格许可制度。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分级进行监督管理。由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主要采取由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授权有关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批准发证的办法实施管理。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在设计图纸上加盖经备案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压力管道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3.1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的范围
a.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规定;
c.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e.上述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3.2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
GA类为长输管道;级别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a.GA1级包括: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b.GA2级包括: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GB类为公用管道;级别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a.GB1级为燃气管道;
b.GB2级为热力管道。
GC类为工业管道。级别划分为:GC1级和GC2级。
a.GC1级包括: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b.GC2级包括: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3.3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管理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a.GA类、GC1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b.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c.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上述分工,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及有关的事务工作,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3.4授权审查机构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压力管道设计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申请的受理工作、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a.对审查机构的条件要求:
--审查机构应为国务院直属特大型企业的设计管理部门或国家民政行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之外;
--应配备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审查人员;
--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具有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审查业绩;
--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b.审查机构的申请:
从事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交书面申请;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申请文件;所具备基本条件的见证件和说明;机构负责人或联络人、审查人员简历等。
c.授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机构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受理申请的审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规定对审查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
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可以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国家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监督与管理等事项,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等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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