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与计量管理办法
txgohh · 2007-10-13 03:46 · 76995 次点击
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与计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3-4-3法规类别:法规
法规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与计量管理,切实解决好气瓶的安全隐患问题、保证计量准确、打击短秤缺量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和销售瓶装气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资格证》、广州市市政园林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使用许可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第四条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未经安全监督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以及气瓶严重锈蚀、变形、损伤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气瓶严禁充装,超过检验周期而未送检的气瓶须经具备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才允许充装使用。
第五条
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气瓶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充装其他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各充装单位必须在此之前做好气瓶托管工作,建立完整的气瓶专用档案,并在气瓶上标明本充装站的标示和气瓶编号。至2002年底前,仍未办理气瓶托管手续或没有自有钢瓶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和销售瓶装气的企业,必须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配备100千克公秤一台,并张贴《服务公约》,以便消费者监督、投诉。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和销售瓶装气的企业,使用的温度计(表)、压力表、自动称重灌装机、台秤属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必须设置检瓶区及检瓶岗,检瓶区与充装区要有明显标志划分。充装区的空钢瓶残液量不得超过0.1kg。不得人为增加空钢瓶的重量。
第九条
经检验合格的瓶装气出厂(站)前,必须张贴气瓶警示标签及安装封口。警示标签统一采用GB16804一1997标准格式,并标注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式样见附件);封口应有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标记,并采用一次性固封材料。
第十条
单瓶装液化石油气其净含量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允许误差。单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重应为空钢瓶自身重量与液化石油气净含量之和。空钢瓶自身重量按钢瓶铭牌标注重量计算。
表(一):钢瓶型号净含量(kg)允许误差(kg)
YSP-21.9+0.1
YSP-54.8+0.2
YSP-109.5+0.3
YSP-1514.5+0.5
YSP-5049.0+1.0
表(二):批量瓶装液化石油气抽样件数单瓶超出允许误差件数
小于或等于10瓶全抽不允许
大于10瓶大于或等于10瓶不允许
平均偏差计算公式:n
∑(Qi-Q。)
i=1
ΔQ=------------
n
ΔQ:抽样平均偏差;
Q。:瓶装液化石油气标注净含量;
Qi: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
n:抽样件数。
第十一条
批量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按表(二)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等于-0.3kg,且单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应符合表(一)规定。
第十二条
各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对已充装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标注净含量及安装封口。未标注净含量及未安装封口的,销售瓶装气的企业不准经营销售。
第十三条
各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站)和销售瓶装气的企业,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和市燃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公平贸易和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管理办法》(穗标量字09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