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存在重大原则性错误的超声功率计全国比对

  jilianglaobing ·  2011-02-22 21:18  ·  47741 次点击
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之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下达给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计划,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主导,组织了一次有25个单位参加的毫瓦级超声功率计全国比对,具体负责的,是现任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但看了挂在计量论坛“声学计量”版块上的比对总结报告,发现其中存在多处重大原则性错误。
1.提法错误
“总结报告”中称,该次比对是“为了检验各计量技术机构声级计检定装置进行量值传递的能力,保证超声功率量值的准确传递”,前后两半句之间牛头不对马嘴。声级计是测量空气声声级的,其检定装置自然也是针对空气声的,与检测医用超声设备声功率的功率计有何相干?简直是天书!
2.采用的参数和测量方法错误
对于超声连续波,辐射力天平测量的是超声功率;对于脉冲波,测量的是时间平均功率(因为有占空),怎么会测出“空间平均值”?如果说是“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那也不对。因为该参数是导出值。其获得方法是:
(1)用功率计测出功率或时间平均功率;
(2)对于非声束自动扫描系统,如A超和胎儿心率仪,用水听器扫描声场的办法测出其波束横截面积;对于声束自动扫描系统,如B超,用水听器扫描声场的办法测出声束扫描面积;
(3)用声功率除以波束横截面积或扫描面积,得出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值。
(4)对于扇形扫描成像者,测量声功率时必须在探头辐射面与靶之间加装掩模。
但“总结报告”中称,他们测量的是胎儿心率仪超声功率的时间平均空间平均值,简直是神仙!
3.原理和途径错误
比对的目的,应是确保基层计量院所使用的功率计准确,故不应是搞同级比对,而应是与国家声功率测量基准装置比对。计量院提供的,不应是BCZ100-1的测量结果,而应是副基准装置的测量结果。再者,用于量值传递的,按照《毫瓦级超声功率计检定规程》(JJG665),应该是毫瓦级标准超声源。然而主持者却用了一台胎儿心率仪代替标准超声源,简直是荒唐。用如此比对的功率计去检定医院的B超、彩超声输出功率,根本没有法律效力,还有何面目向社会宣称“计量执法”?

1 条回复

shaolei1974  2011-03-15 09:13
呵呵 问题越辩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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