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概论
chw · 2007-08-19 20:39 · 140455 次点击
第一章计量管理概论
一、有关计量的概念
测量、计量、计量学是计量管理工作中三个极有关联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当今计量学中,测量既是核心概念,又是研究对象。所以,人们有时也称测量为计量,例如称测量单位为计量单位,测量标准为计量标准等。
(二)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定义所指的活动包括科学技术上的、法律法规上的和行政管理上
的活动。
自然界的一切现象、物体或物质是通过一定的“量”来描述和体现的,“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于定量确定的一组属性。”要认识大千世界,造福人类社会,就必须对各种量进行分析和确认,既要区分量的性质,又要确定其量值。计量正是达到这种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1、计量的对象
当前普遍开展和比较成熟或传统的有十大计量。
(1)几何量计量几何量计量又称长度计量,是指对物体的几何量与其单位的定义作比较的精密测量。几何量的基本参量是长度和角度。长度的基本单位是米(m),角度分平面角(简称角)和立体角,单位分别是弧度(rad)和球面度(sr)。它的内容包括长度计量、角度计量、工程参量计量。
(2)温度计量温度计量是利用各种物质的热效应,研究测量温度的技术。基本单位是开尔文(K)。其内容按照温度范围可分为超低温计量、低温计量、常温计量、高温计量和超高温计量;按照测量方法分可分为直接计量和间接计量。
(3)力学计量力学计量的内容极为广泛,它包括质量、容量、密度、力值、压力、真空、流量、力矩、速度、加速度、硬度、冲击、转速、振动等。其基本单位是千克(kg)。千克原器是国际上唯一以实物形式保存的基本单位基准。目前保存在位于巴黎的国际计量局。
(国际千克原器)
(4)电磁学计量电磁学计量是根据电磁学基本原理,应用各种电磁计量器具,对各种电磁物理现象进行的测量。按学科分为电学计量和磁学脊梁;按工作频率分为直流计量和交流计量。
(5)无线电计量无线电计量又称电子计量,以无线电技术所用频率范围内(从超低频到微波)需要几辆的电磁量为对象。
(6)时间频率计量时间频率计量包括时间计量和频率计量。时间的基本单位是秒(s),频率的基本单位是赫兹(Hz)。
(7)光学计量光学计量包括光源的总光通量计量、照度和亮度计量、辐射度计量、激光功率计量、激光能量计量、色度计量、感光计量、光学材料计量和成像系统计量等。其基本单位是发光强度的单位坎德拉(cd)。
(8)电离辐射计量电离辐射计量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放射性核素脊梁;X、γ射线和电子计量;中子计量。它的主要任务一是计量放射性物质本身有多少的量,二是计量辐射和被照介质相互作用的量。
(9)声学计量声学计量研究声波的产生、传播、接收和影响特性中有关计量的知识。分为有源计量和无源计量两类。主要参量:声压、声强、声功率、质点速度。声压是最重要的基本量,其计量单位为帕斯卡(Pa)。
(10)物理化学计量物理化学计量使用物理测量的方法对化学量进行计量。其有两个特定的含义:一是被测量是物质体系或化学体系中的化学特性量;二是测量应具有统一性,即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里测量同一量,其结果应当一致。它的基本单位是摩尔(mol)。在物理化学计量众多用标准物质来传递量值。
同时,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生物、医学、环保、信息、航天和软件等方面的专业计量测试,也正在逐步形成和不断加强。另外,随着DNA生物计算机的研发,计量的对象已进入微观领域。
2、计量的特点
计量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及法制性四个方面。(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所谓量值的准确性,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也就是说,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溯源性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量值的准确可靠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保障。
3、计量的内容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2)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3)量值传递与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4)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5)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6)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等。
4、计量与测量的区别
测量是为确定量值而进行的全部操作,一般不具备计量的四个特点。计量属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狭义的认为,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关的、与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规范化的测量。
(三)计量学:关于测量的科学。(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计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根据其作用与地位,国际上趋向于把计量学分为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和法制计量三类,分别代表计量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公益性三个方面。这时,计量学通常简称为计量。(1)科学计量是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它通常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来准确定义和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最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2)工程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是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随着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和复杂性的增大,为保证经济贸易全球化所必需的一致性和互换性,它己成为生产过程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计量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计量管理的概念
计量管理是现代管理的一个分支,按系统工程的理论来讲,它是整个国家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就计量工作体系来说,它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管理的含义是指协调计量技术管理、计量经济管理、计量行政管理和计量法制管理之间关系的总称。通俗的说,计量管理就是在充分了解研究当前计量学技术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前提下,应用科学技术和法制的手段,正确地决策和组织计量工作,使之得到发展和前进,以实现国家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
1、计量管理的特点
现阶段计量管理得到了深入和广泛的发展,其特点是将测量设备的管理发展到测量数据的管理,从狭义的计量管理发展到广义的计量管理,它不但强调对测量设备本身的管理,还强调对测量过程的控制。
2、计量管理的内容
计量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计量保证和计量监督两方面。计量保证: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作。(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根据定义,计量保证的目的是确保计量的可靠性和准确度,以获得社会与顾客的信任。它要通过制定和推行相应的法律、法规,采用适宜的技术设备,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由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素质的操作人员按程序进行各种运作来达到。
计量监督:为核查计量器具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诚实使用,而对计量器具制造、安装、修理或使用进行控制的程序。这种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预包装品上指示量正确性的控制。(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对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管理就是型式评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制造许可证考核。
为充分保证计量器具准确,还需对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使用进行监督。计量监督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预包装品上指示量正确性的监督,对预包装品的监督主要是对其净含量的监督。
(二)计量管理的特征
计量管理的特征归纳起来,主要有八个方面:
(1)统一性
这是计量最基本的特征。计量失去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现在统一性已不局限于一个国家量值的统一,而是要实现全球单位量值的统一。
(2)准确性
准确性是计量工作的核心。一切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的目的,最终要达到所预期的某种准确度。
(3)法制性
用法律规定来保证计量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4)社会性
这是计量所涉及的面所决定的。
(5)权威性
建立具有高度权威的计量管理机构和计量技术机构,这是计量本身的性质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所决定的。
(6)技术性
计量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必须拥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雄厚的技术力量。
(7)服务性
这是我国计量管理的一贯宗旨。管理和服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提倡加强计量法制管理与社会经济服务相结合,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精神,在服务中贯穿管理的原则。
(8)群众性
这一特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工作要时刻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用户、消费者免受计量失准或不诚实的测量所造成的伤害;二是注意发动群众参与计量监督管理,是专业计量管理与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
由此可见,计量技术与计量管理是支撑计量大厦的两根支柱。
三、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9月6日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
(2)计量立法宗旨;
(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二)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例如:《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