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直接采用R106《自动轨道衡》国际建议的几点理由
csxfjsw123 · 2007-08-19 20:45 · 76093 次点击
不宜直接采用R106《自动轨道衡》国际建议的几点理由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沈立人_【摘要】JJG234《动态称量轨道衡》计量检定规程和GB/T11885《自动轨道衡》产品国家标准,如何采用R106《自动轨道衡》国际建议,已是我国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化机构几十年努力的目标。本文对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认识,希望能对今后的修订工作有帮助。_
_【关键词】R106国际建议自动轨道衡JJG234_
一、概述
查阅了我手边历年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关于R106《自动轨道衡》的国际建议,从1987年的第三草案和1993年的第四草案,到1996年由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批准的1997年版,再就是现在我们手中的2005年的建议草案。这中间我国从事自动轨道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进行学习和消化,想尽快将国际建议与我国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接轨。
GB/T11885-1999《自动轨道衡》国家标准等效采用了R106(1993版本)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主要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指标以及试验方法,都与JJG234-90《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没有什么两样,唯一与JJG234不同的是,增加了一个列车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规定,但是后面没有具体的试验方法。
当1997年的批准稿发给我们,在经过了翻译、学习、消化之后,于2002年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安排下,由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邀请国内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专家、制造企业的代表,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经过近2天的探讨,怎样考虑也无法在修订JJG234的工作中,将R106国际建议的内容吸收进来,不得不将JJG234的修订工作停顿下来。
一晃又过去了4年,当2005版的《自动轨道衡》(1CD)稿出现在我们面前时,已经使用了16年之久的JJG234-90《动态称量轨道衡》如何修订的难题又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我想,要修订JJG234这个检定规程,必须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认真考虑。
二、问题
1.如何选用参考(即标准)车辆
R106国际建议的9.4.2联挂车辆或列车称量中规定:试验列车中参考车辆的分布数量应符合表5:
试验列车中参考车辆分布数量试验列车中参考车辆总数(n)参考车辆最低数量n≤10n10
对现场测试来讲,试验车列车辆的数量越接近实际使用情况,越能反映出轨道衡的称量性能。我国用于固态货物称量的自动轨道衡检测时,使用的参考车辆是固定的,每列是由五辆参考车辆组成的,这些车辆每年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按量值传递体系进行检定。再由铁道部按计划挂运到各地轨道衡的安装地点,在使用地对自动轨道衡进行首次或周期检定。如果这些参考车辆的数量较多,对轨道衡检定的质量是有好处的,但是势必会影响铁路的运力。
2.如何临时建标
R106国际建议的9.4参考车辆中规定:试验用参考车辆应选取代表称量中主要车型的车辆,参考车辆的选取应尽可能覆盖轨道衡规定的称量范围。如果自动轨道衡用于称量装载液态或重心变化货物的车辆,应该用类似的车辆作为参考车辆。
按照以上要求,试验用参考车辆不论是否用于检定称量固态货物的轨道衡,还是用于称量液态货物的轨道衡,都必须在使用地,采用分离式控制轨道衡或集成式控制轨道衡,通过整车称量方式确定每辆参考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
我们从事过自动轨道衡检定的人士知道,在轨道衡使用地确定参考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是非常烦琐和不经济的工作。一是要选择一定数量且可能覆盖轨道衡规定的称量范围的车辆;二是要向车辆中加装一定量值的货物,如果是称量液态货物的车辆,还需要向其中加装水或相关液态货物;三是不论是采用集成式控制轨道衡,还是分离式控制轨道衡,都必须事先将该轨道衡的极限误差控制在不大于0.05%。这一系列工作如果顺利时,五节参考车辆约定真值的确定,也需2天时间,如果不顺利呢?如果选择多于五节参考车辆呢?所需时间必然就会加长。而建标时间增加,必然也会使线路的封线时间增加,对被检企业运输的影响也就越大。
我国现行规程规定,只对少数用于称量装载液态或重心变化货物车辆的自动轨道衡,采用在使用现场确定参考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对于多数称量装载固态货物车辆的自动轨道衡,使用多列已知质量的T6D型检衡车列,对该自动轨道衡进行检定。比R106国际建议中规定的方法,大大缩短了检测时间,大大减少了检测费用。
3.关于偏载试验
R106国际建议的A.5.2集成控制轨道衡的自动试验中规定:在承载器的一半施加1/3最大秤量砝码。如果承载器有n个支承点且n>4,最大秤量的1/(n-1)载荷应施加在每个支承点上。
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
一是其违背了R76国际建议中关于偏载试验应针对衡器具体使用情况,选择不同偏载测试方式的规定。其中一条规定为:对用于称量滚动载荷的衡器(例如轨道衡、轨道悬挂式衡器),应在承载器的不同位置上施加标准质量滚动载荷,其载荷约等于通常最集中的滚动载荷,但应不大于最大秤量与最大添加皮重量之和的0.8。
二是这种偏载测试方式效率低,不如我国现行使用的T6F或T7型标准检衡车所进行的测试。而且假如采用这种偏载测试方法检测多股线路中的轨道衡,标准砝码的加载也是非常麻烦的事。
4.关于动态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R106国际建议的5.2条最大允许误差中规定:车辆或列车动态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车辆或列车称量最大允许误差首次检定使用中检验0.2≤50kg±0.10%±0.20%0.5≤100kg±0.25%±0.50%1≤200kg±0.50%±1.00%2≤500kg±1.00%±2.00%而我国现行规程规定只是针对车辆称量的允许误差,首次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均为:
秤量允差0.2级(e=50kg)0.5级(e=100kg)m=0±0.5e0
http://www.weighment.com/newsletter/year2007/877.gif我们看到:
(1)按R106国际建议中首次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范围,比JJG234-90检定规程的最大允许误差范围要小许多,当秤量于25t至35t区间,R106的允差只有JJ234允差的四分之一。
(2)在75t时,R106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与JJG234最大允许误差相同。只有大于75t时,R106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大于JJG234最大允许误差,但在100t时允差为±200kg。
(3)如果首次检定按R106国际建议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执行,与现行JJG234最大允许误差比较,最小比值在2倍左右,最大比值在4倍以上,特别是小于35t的秤量均在3倍以上。这样目前使用的0.2级自动轨道衡,可能还达不到R106国际建议0.5级的水平。
三、建议
1.采用我国的T6D型检衡车列
对于称量固态货物的自动轨道衡,依然采用我国目前使用的T6D型检衡车列,进行动态称量准确度的检定。同时保留JJG234-90中的13.2条对计算机控制轨道衡的检定项目,对混编车列中参考车辆准确度和判断能力测试。保留13.2.2条对动检前改变检衡车质量的检定项目。
2.对于称量液态货物轨道衡的建标
对于称量液态货物的自动轨道衡所使用的参考车辆,必须采用现场确定其约定真值的方法。对于建标用轨道衡的调整,即可采用压台面三点的方法,也可采用压台面一点的方法。但是在选用装液态货物车辆的时候,不应强求用户必须按20t、50t、68t、76t、84t的量值车辆进行建标。可以机动选择四节已装液态货物的车辆,只要它们的载重量有比较大的差别。
3.按称量滚动载荷的衡器进行偏载试验
在对集成控制轨道衡进行非自动试验时,应规定采用T6F型和T7型检衡车,对被检轨道衡进行偏载试验。在偏载试验时,使用荷重为40t的砝码小车,于各个支承点上方和每两个支承点中间位置,检测该轨道衡上各点的偏载情况。
4.列车动态称量问题
我国自动轨道衡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中,都没有对列车动态称量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提出什么要求。但是对于整列点对点发送的货物,列车称量有它一定的优势,在一些站点也是需要的。在修订规程时应包括列车动态称量的有关内容。
5.采用R106的允差规定问题
在R106中同样等级的自动轨道衡其最大允许误差,比JJG234规定的要严格许多,特别是R106中将最大允许误差分为“首次检定”和“使用中检验”,更加使得JJG234很难采用R106中计量指标。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JJG234采用R106中计量指标,我国现有的许多自动轨道衡将面临降级的命运。我建议JJG234在修订时积极采用R106的计量指标,这样会使许多自动轨道衡降级,即使不采用R106的计量指标,仍然按照目前JJG234中的计量指标,只是掩耳盗铃,自己欺骗自己而已。但是,如果采用了R106的计量指标,这可能会变成一个动力,它会促使企业在改进自动轨道衡的设计上下功夫;也会使使用单位在安装自动轨道衡之前,就能多考虑它的安装条件问题。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要求衡器类计量器具静态计量准确度为0.1,动态计量准确度为0.5,成品油贸易用计量器具计量准确度为0.2。这从两个方面,给修改JJG234的工作带来压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对于成品油贸易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动态计量设备。要达到0.2的计量准确度的能力,静态称量的衡器是绰绰有余。
四、结束语
我国的自动轨道衡从它诞生至今,走过了40多年的历程,许多有志之士对其投入了毕生智慧和精力,使得我国的自动轨道衡多项技术领先世界上其他国家。其中我国目前使用中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比之R106国际建议中规定的方法要先进和方便,这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我们从看到1987年版本R106国际建议至今,经历了20年的时光和不知多少次的修订,其中的检测方法没有改进?期间我国技术人员也对其中的问题提出过修改意见,起草人没有理会。我想可能是我国没有走出去与起草人交流,同时没有请他们走进来,让他们了解我们先进的检测设备。在这些问题上,不能一味地强调等同采用国际建议中的规定。但是,在如何保证自动轨道衡性能的稳定性方面,应该承认我国的产品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参考文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R106《自动轨道衡》(2005年)建议草案
JJG234-90《动态称量轨道衡》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量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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