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作到“足够的”监督
仪器信息网 · 2011-03-26 08:07 · 36376 次点击
认可准则4.1.5g)条指出:“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包括栽培员工进行足够的监督”。足够的监督可以从几个方面来保证:
(1)监督员数量应满足
例如在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当在特殊环境下临时工作的人员尚未接受必要的培训时,应在质量监督员的监督下工作:在金属材料检测实验室,当检测工作涉及化学分析、物理性能时,应按其工作岗位分别设置质量监督员;在卫生检疫领域实验室,当在固定设施以为的场所,如流动实验室、抽样现场或野外现场进行检测和抽取样品时,都必须在技术控制和监督员的有效监督下进行。为确保监督的覆盖面,监督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数量之比一半在5:1—10:1之间
(2)监督员专业知识足够
质量监督主要是技术工作,就专业知识而言,对监督员的资质要求应高于一般检测/校准、检验人员。例如在无损检测实验室,一般检测人员只要具有无损检测II级资格即可,而监督员应具有无损检测技术专门知识和经验,并同时具有射线和超声探伤III级的资格;在校准实验室,对校准人员的要求是熟悉计量法律法规、量值传递系统表及法定计量单位及其使用,而监督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物理、数学知识、计量学知识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能力,能对校准结果的正确性作出判断。
(3)监督员的权利足够
实验室应赋予监督员一定的权利,例如当场指出问题,责令立即改正;当不符合工作的处置发生困难时,可以直接向质量主管或技术主管报告,以便对不符合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报告/证书存在问题,可予以扣发;对纠正措施效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和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
(4)监督员的工作岗位应有利于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工作在检测/校准现场,以利于掌握最新动态,了解技术操作环节中的难点,及时发现过程控制中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对连续的检测/校准活动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