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如何避免社会责任成摆设

  仪器信息网 ·  2011-04-02 00:15  ·  46995 次点击
“新闻广告”的大量存在,干扰了媒体在舆论引导中的影响力,给新闻传播带来混乱,蜕变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角色,使新闻媒体由联结传播者与受众的公正中介变成了广告主的传声筒、代言人,由注重社会利益变成代表广告主一方利益,模糊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从而导致受众对新闻的信任危机。
归根究底就是某些企业利用新闻做广告,以达到吸引受众注意,得到他们信任,进而使他们成为其产品的消费者。本来企业在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新闻广告”硬要将新闻和广告混淆起来,强行“嫁接”,使两者你我不分,使新闻纸上长出“怪胎”,既严重损害了新闻的声誉,又容易助长不正之风,使有偿新闻层出不穷,媒体社会责任日渐缺失。那么,媒体如何避免社会责任成摆设呢?
一、控制流程,把关内容
现在很多媒体报道权商品化,话语权寻租,腐蚀了媒体的公信力。不同类型的“新闻广告”,其本质如出一辙,这种局面直接导致新闻伦理追求的堕落。
另外,新闻广告的狂轰乱炸,使媒体也对软性广告失去了免疫能力。一些不合适的广告或新闻就暴露了出来,所以媒体就有必要要控制流程,把关内容。如最近我在翻阅《女友》杂志时,看到了一则歧视女性的广告。饰品品牌COOKAKA酷咔咔在《女友·校园》杂志上登了一则广告。但这广告却规定了观看此广告人员的要求,指明“非财貌双全,目光止步”。此说法被很多人认为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是歧视女性的一种说法。
像此类广告涉嫌伤害消费者自尊,就不应该刊登。媒体应该在刊登前控制流程,加强对内容的把关。
二、委托多方监管
新闻单位谋求经济利益是必然的和正当的。问题在于,媒体的新闻宣传业务与企业化经营创收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各地都在郑重其事地推行“两分开”,实施宣传与广告经营相互剥离。但是谁都知道,版面、频道、频率并没有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分离、独立,客户看重的也仍然是广告公司所背靠的新闻机构母体。缺乏真正有效的规范管理,致使人们如此放肆地用报道的手段去经营广告,而又用实质上是经营性的版面和栏目,去报道那些并没有多少新闻价值的信息。当媒体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着媒介功能的使用不当。其实,它实质上是以牺牲新闻的严肃性,去换取商业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委托多方监管。
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而形成新闻职业角色,借助于同行控制。一般说来,对于传媒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的控制有三种模式:受众控制、第三方控制、同行控制。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最后,必须明确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自律职业规范。涉及传媒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的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已经相当全面,绝大多数传媒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要求。目前缺少的是将这些他律性的规范细化为自律规范。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需要传媒自身配置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
三、提升记者和编辑的职业操守
在商业规则夹缝中,媒体社会责任缺失了。一般情况下,“新闻广告”的费用是隐性的,其费用往往低于同等版面、时段的广告费用。
传播媒介不能将信息传播的公共权变成一种媒介私权,去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这是媒体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如果舍弃这些责任,那就是一种背叛职业理念和背弃职业道德的行为。
俗话说,“民无信不立”,应用到新闻领域,则是新闻媒体无信而不立。换句话说,只有新闻媒体作风正派、牢记职业道德,才能建立起自己的信誉,获得受众的信任。
所以,记者和编辑要提升职业操守,正确厘清自己的角色定位。传媒的责任是观察者、监测者,而非某级党政权力机关,记者工作中要将党政机关的“权力”意识转变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
在传媒讲经济效益的时候,还要把如何提升传媒的社会职责和职业意识提到日程,这也是一种传媒的竞争力,似乎无形,但更有持久力。正如著名报人普利策所说:“只有最高的理想、兢兢业业的正当行为、对所涉及的问题具备正确的知识以及真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使得报纸不屈从于商业利益、不寻求自私的目的,不反对公众的福利。”
四、要有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大众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应该为社会负责,为人民大众负责,这应该是媒体人和每一个社会人的共识,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们还有多少媒体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呢?多少媒体不是为了发行量而报道一些哗众取宠的事情呢?又有多少媒体考虑到了报道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呢?对于有争议的新闻事件,社会影响肯定高于它所附带的新闻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信息的社会价值预判显得尤为重要。而媒体在追求“眼球效应”和经济利益的同时,绝对不能忘记自己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媒体只有承担起自己所应负的社会责任,才能走向成熟,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自己在多源性传播竞争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所以,媒体要有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就与媒体的关系而言,公众利益首先表现为公众获知正确信息的权利。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某些企业胡编乱造一些头衔和传奇经历,欺骗大众,甚至制造混乱。譬如曾经有企业炒作所谓的新发现、新观点,不负责任地宣称某饮料含有对儿童健康不利的激素、微波炉对人体有害。这些消息最终被证明都是别有用心的造谣行为。媒体在散播这些这些消息时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公众的感情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一些企业在炒作它们产品的贵族化品质时,不惜流露出财富歧视,有意或无意中伤害了大众的感情。脑黄金“让一亿人先聪明起来”的广告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歧视性的暗示。一些媒体也偶尔犯类似的忌讳。譬如某报纸炒作它们的“主流影响”,明确提出其以所谓的“主流人群”为目标,而其所谓“主流人群”也即政治、经济层面占社会优势的人群。更有一些作者和出版商在进行炒作时宣称:“不读某某,你是弱智。”其中含有浓重的威吓公众的意味,结果自然只会适得其反。1999年,北京一市民忍无可忍,将一个如是自我炒作者告上法庭:“我不喜欢你的作品,你凭什么骂我傻子、弱智?”这些事例的存在也正说明了媒体在发布信息时的不负责任。媒体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所以在发布广告时一定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肩负起核实广告真假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
所以,在社会责任缺失的今天,媒体除了要担负真实客观报道新闻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以外,还应当承担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社会责任,媒体要站在社会高度成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者、平衡者。古语说“得言不可以不察”,意思就是要对得到的信息进行辨析,所以,每个生活在信息中的人,要对新闻、广告、娱乐等信息保持“得言而察”的精神,不要让不良信息玷污了心智,不会为不正确的舆论操纵自己的言行,自觉提高媒介素养,增强免疫力,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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