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治理:公司治理的新视角
仪器信息网 · 2011-04-05 08:34 · 42725 次点击
一、传统公司治理的误区
我们一般把公司治理定义为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利的制度安排。而现代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的治理问题转化为委托代理关系。转化为对作为代理人的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关系,转化为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并且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治理目标。
作为一种假说,公司治理有其合理成分,但是大多数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它们根本跟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差很远,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假说显然缺乏现实解释力。有人提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目标,并且主张共同治理和所谓的关系治理。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在企业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
二、企业的本质与动态治理
关于企业的本质有两种说法,一种是生产技术性,这是古典经济学假说,认为企业是资源要素的投入产生生产函数关系;第二种说法是契约论,认为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在资源要素产权主体之间的契约组合。张五常认为是企业要素市场契约替代了产品市场契约组合。无论如何,企业是契约的组合,这点是大家所认同的。
廖晓认为,将企业的公司治理的契约性本质与生产技术性本质结合将十分关键。企业是契约的集合,更是资源要素所有者,也就是要素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契约集合。资源要素是企业价值创造的源泉,也是价值分配最终落脚点。资源要素所有者必须从价值创造后的价值分配中得到一定的份额。而这个份额可以是固定契约规定的。基于产权主体之间的博弈力量对比、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部分人享受固定收益,部分人在享有承担风险的同时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是产权所有者从不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的博弈均衡结果。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静态制度均衡。
廖晓还认为,鉴于企业资源要素产权所有者的产权地位在不同性质企业、不同企业生命期、企业发展规模和发展战略等情况下会发生变化,从而带来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化。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化实际打破了原来的制度均衡,这会诱发制度变迁。当制度供给主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比较后发现制度变迁有利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原来制度安排也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将发生改变,而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将体现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化。这就将实现从原来的静态均衡转变为动态均衡。这就是廖晓提出的动态治理观。
三、治理转型
所谓转型就是从一种状态到另外一种状态的改变。治理转型就是从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向另外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安排转变。
大家知道,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如果需要从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向另外一种制度转变,将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是变迁供给主体对变迁的预期收益与成本。在制度变迁供给过程中,不同个体的变迁供给权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处于层次结构较高位置的个人比处于较低位置的个人拥有更大的制度供给权重。例如,公司总经理可以提供影响全公司的各项制度安排,政府部长对于制度供给的能力也远大于部内职员。所以,在分析制度变迁的供给时,变迁供给主体一般被认为是主要决策者。当然,主要决策者在进行预期时,也要考虑到其他成员对新制度的态度。
一般而言,在分析制度变迁供给时,假设主要决策者的个人成本—收益预期将决定变迁供给的意愿。
二是对产权制度知识和有关制度安排知识的积累,将有利于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而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将是制度变迁的障碍。
三是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所积累的最深厚的集体意识,它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是无法忽略的。在一种文化传统中进行的一项制度变迁,会由于这种文化传统中与新制度安排相一致的观念,而降低变迁的成本。也会由于文化传统中与新制度安排相背的理念,而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
由于受上因素的影响,公司治理具有路径依赖性,这种路径依赖性将制约新的制度安排的供给,这就会导致公司治理转型问题。
五、破解企业短命基因的公司治理视角
为什么企业容易短命,为什么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才2.9年?我们可以从公司治理角度来加以分析。有人将公司治理问题视为权责利的制度安排,这不假,但是,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企业是资源要素产权所有者契约集合。任何产权要素都是资源要素提供者,他们应该是价值创造的贡献者,也应该是公司价值分配者。当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反映了合理的资源要素分配时,企业的价值创造才得以延续,否则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将制约企业的下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的本质就是分蛋糕的问题,权力和责任的安排只不过是利益分配的手段。权力是实现和保证利益实现的根本。这是大多数公司治理研究者所忽视的。
正因为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化,这才诱导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变迁。如果无法实现制度变迁,企业将面临治理转型的问题。很多人批评爱多的胡志标转移资产,一人独裁。而忽视了胡志标尽管对公司贡献巨大却还是跟陈天南享有45%相同的价值创造后收益。其实胡志标和陈天南初始产权博弈是处于均衡状态的,但是后来因为产权比较优势变化而公司治理,特别是在利益分配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扭曲了胡志标的行为。
同样,当大家都批评陆华强的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问题,而大家忽视了陆华强带来销售团队将创维的彩电销售带到全国前四名。也许当年陆华强跟黄宏声的契约初始安排是合理的。但是大家忽视了其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化,这么大的成就为什么没有在价值分配方面作相关的股权或利益分配安排,为什么没有相应的公司治理安排来体现这种新的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化?
因为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化导致的治理转型的问题很多,沈阳飞龙创业元老的问题、新东方创业成功后利益分配问题;陆华强职业经理跟老板矛盾问题,国有企业曲线MBO问题、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问题等等,不一而足。
我们研究公司治理不该局限于现代企业的典型模式公司治理,还应该拓展到一般非两权分离状态的一般企业治理,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治理。应该打破资源要素产权不变的假说,从产权比较优势的变动,从资源要素所有者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关系来研究动态治理问题。更应该研究如何从原来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向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制度变迁也就是治理转型问题。因此,动态治理及治理转型观也许更具有现实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