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多元化下企业有效运营的思考
Baike · 2011-04-05 08:34 · 44831 次点击
A公司是地处我国中部某省地级市的一家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为主业的城投公司,但与一般城投企业具有显著的差异:一般城投企业都是以纯国资的形式出现,而A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多元化的,是由政府和两个民营法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其中政府占40%股份,具有相对控制权,两个民营法人分别占35%和25%的股份。
在市场经济改革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这一多元股权结构安排,一度被该市主要官员誉为是城市投融资体制的一大创新,希求A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解决城市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因此,A公司在实现该市城市发展规划方面被寄托了太多的厚望。
但是,令A公司三方股东始料未及的是,两年多的运行,充分暴露出过去被视为城市投融资体制创新的股权多元化模式,给A公司做大做强带来先天性、基础性障碍。A公司不仅没有解决市政建设的资金问题,而且自身经营决策、业务开展也出现问题。两年多的时间,A公司更换了两任董事长。由于无法突破国家现行城市建设法规限制,A公司一直无法与市政府达成有效的盈利模式,两年来是入不敷出。
产生这一结果的根源是,三方股东以看待一般行业的眼光来看市政行业,看到的是市场化运作对于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作用,而没有看到市政基础设施的形态和资金投入构成。
以产生现金流入能力高低作为标准来对市政基础设施予以划分,可将市政基础设施分为三大类: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
1、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
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属于纯公共物品,如市内道路、河堤、降水排放、护坡、行道树、绿地、消防及各种防灾工程等。这些设施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特征:(1)服务对象不具选择性和排他性,凡在本市内通行、工作、生活的人都惠于此类基础设施,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的。(2)不可减少性,即不会因为使用而造成总量的减少。(3)不具有个人消费性,仅以公共消费的形式出现。因此,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同国家防卫这一公共消费品一样,难以向社会某一公众直接索取费用,本身无法产生现金流。
2、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
废弃物收集、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介于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之间,向使用者收费仅以弥补一部分工程建设投入的成本,仍需由财政补助其他部分。这一类介入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之间的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其较强的外部效应或生产设备的不可分性,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政府可提供适当补贴。
3、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热、供电、通讯等具有明显的私人物品性质,对投资的补偿能力比较高,服务私人占有的排他性强,属于可经营类。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属于私人消费,可以向使用者收费,通过价格形式予以补偿。因此,这一类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是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
用产生现金流能力高低作为标准来分类,以决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否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施,却是有失整体来考量城市建设的大局观。事实上,对于一个规模在扩张的城市,其基础设施主要投入是在非经营性项目上。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60%至70%的建设资金都是投入于非经营性项目上。
就此而言,城市投融资体制最为核心的功能是如何解决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投入资金的来源,因为仅以地方财力是远不足以满足快速城市化的需求。以A公司所在的城市为例,该市GDP为500亿元,年地方财政收入约为25亿元,而在未来10年约需要城建资金在180亿元至300亿元之间,以世界银行城市建设投入占GDP3%的标准来看,该市年约需投入城建资金约在15亿元。
因此,对于正处于规模在迅速扩张的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需要以一种全局的视角来看待。
作为城投体制的标杆,上海城投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上海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的产物和见证人。
上海的新移民们,或许已习惯了地铁的便捷,外滩夜景带来的视觉愉悦,难以想像90年以前上海的城市特征会是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住房紧张。上海的巨变应当归功于合理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