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公司和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异同
Belle · 2011-04-05 08:34 · 56776 次点击
我们都知道公司治理是企业的根源。只有在治理这个层面改善了公司的管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体系、业务体系、利益体系其他种种派生的管控措施。
而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之间划分权力、责任、利益,以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组织制度安排。我想,这就要从单体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法人结构说起好了。俗话说的好,“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先把这个概念搞清楚,我们才能理清集团公司的运作和治理模式。
时下很多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非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间的设置和权限划分,不管是单体公司还是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是一样的。这种观点不可谓不对,但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因在于:二者虽都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也都需要进行权限划分相互制衡,但两者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具体运作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1.单体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间的权力制衡机制,而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除了上述机构相互间的权力制衡外,更多的是集团化管控关系、分权集权关系。如果说在单体公司里,董事会和经营层人员由于企业业务范围窄、个人专业能力强等原因还可以有较大重合、决策和执行合一、监督弱化的话,那么在集团公司体制下,面临集团多元化、跨地域和高速发展,母公司董事会不能也不应深入到日常经营层面,其更多的职能是独立于经理层之外,进行集团层面的相关重大决策并发挥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2.即使是二者法人治理结构都需要进行的相互间的权限划分,但其权限划分的程度差异较大。以对外投资决策为例,单体公司一般将某一确定金额内的投资决策权授权于经营层,超出授权金额的投资由董事会讨论决策;而集团公司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根据投资金额分级授权,另一种是投资决策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
3.集团公司体制下的董事会更有积极性和必要性设立各专业委员会以辅助决策,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而单体公司的董事会设置各专业委员会的动力相对不足,原因在于单体公司由企业于业务范围较窄从而其董事会的决策难度和风险相对较小。即使两者都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以辅助董事会决策,但集团公司体制下的母公司董事会在专业委员会的人员选择、提案、议事、决策方面较之单体公司的董事会复杂许多。
4.另外,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及议事的深度和频度等方面二者更是差异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