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剂药典检验标准(2005年版一部)

  Alu ·  2011-05-30 21:48  ·  54778 次点击
茶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材应按规定粉碎成粗粉或切成片、块、段或丝、并混合均匀。凡喷洒药材提取液的,应喷洒均匀。药材及药材提取物在加入黏合剂或蔗糖等辅料时,要混合均匀。
二、一般应在80℃以下进行干燥。含挥发性成分较多的应在60℃以下进行干燥。不宜加热干燥的应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干燥。
三、茶叶和饮用茶袋均应符合饮用茶标准的要求。
四、茶剂应密闭贮存;含挥发性及易吸潮药物的茶剂应密封贮存。
茶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水分】不含糖块状茶剂取供试品,研碎,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12.0%。
含糖块状茶剂取供试品,破碎成直径约3mm的颗粒,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3.0%。
袋装茶剂与煎煮茶剂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12.0%。
【溶化性】含塘块状茶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取供试品1块,称定重量,加20倍量的热水,搅拌5分钟。应全部溶化,可有轻微浑浊;不得有焦屑等。
【重量差异】块状茶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取供试品10块,分别称定重量,每块的重量与标示重量相比较,不含糖块状茶剂按表1、含糖块状茶剂按表2的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块,并不得有1块超出限度1倍。
【装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袋装茶剂与煎煮茶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取供试品10块(盒),分别称定每袋(盒)内容物的重量,每袋(盒)的装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按表1的规定,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盒),并不得有1袋(盒)超出限度1倍。
【微生物限度】除煎煮茶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ⅩⅢC)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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