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4-95修改补充国标的意见

  仪器信息网 ·  2011-05-30 22:21  ·  40993 次点击
摘要:由于技术的发展和新的电气危险的出现,IEC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都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我国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自然也不例外,特别是由于当年制订规范时受某些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规范内容难免存在种种不足之处。由于这一规范的重要性,它的修改补充是我国广大电气工作者关心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GB50054-95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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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后引入了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198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的条款,在此期间我国颁布的一些电气工程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引用了国际电工标准《IEC标准》的一些安全要求。国家标准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是在这方面做得较好的一个标准。这是因为它需规定的内容与IEC60364《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十分对口,可以大量引用。这使它比上一版的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有明显的提高和充实。大家知道绝大多数电气事故是发生在低压电气装置内的,该规范的颁布执行对推动我国电气安全技术的进步,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由于技术的发展和新的电气危险的出现,IEC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都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我国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自然也不例外,特别是由于当年制订规范时受某些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规范内容难免存在种种不足之处。由于这一规范的重要性,它的修改补充是我国广大电气工作者关心的一个问题。笔者作为该规范的参编者之一,愿抛砖引玉,陈述一些浅见
1摆脱陈旧的技术观念,按IEC标准对GB50054-95进行修改补充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我国建筑电气设计指导思想受前苏联《电气装置安装规程》影响颇深。该规程主要由前苏联电站部编制,而前苏联电站部编制规程的侧重点在电气网络的安全,也即是电网的线路、变压器、发电机以及其他电网元件的安全;而IEC和一些发达国家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也即侧重防范人身电击、电烧伤和建筑物电气火灾以及电气设备损坏,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我国建筑电气设计人员深受前苏联规程影响,在设计中往往着重考虑线路的保护,这明显表现在GBJ54-83的配电线路保护的一章中。该章只规定了保护线路不受损坏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而对大量其他引起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电气安全要则未提及。这未免本末倒置,线路能值几何,而人命则是无价的,两者的价值和影响是无法比拟的。
在其后的GB50054-95引用了IEC60364的不少电气安全规定,加进了防接地故障和防人身电击的若干条文,内容上有很大的充实,但如将其和IEC60364标准和发达国家同类标准相比,不难发现,GB50054-95还存在许多电气安全上的空白点。就配电系统的防护而言,过流和接地故障的防护规定得不够完善,诸如欠压、过压、热效应等故障的防护以及特低电压、回路隔离等常用重要保护措施的应用要求均未编入。出现这些空白点是有当时的客观限制因素的。因当时规范的编制安排是只在GBJ54-83的基础上稍作必要的修改,不能在规范结构上作太大的变动。但是电气事故的发生却是不受限制的,这些年对许多电气事故的鉴定分析表明,相当多的电气事故在我国规范中找不到原因和防范措施,而在IEC60364和发达国家标准中却规定得一清二楚,这正是我国电气灾害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减少电气灾害,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确有必要及时对包括GB50054-95在内的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摆脱过时的陈旧技术观念的影响,按IEC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低压电气装置包括终端回路和用电设备,这涉及国标《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和组织,使IEC标准的有关电气安全要求在我国规范内充分体现,避免遗漏,以免在电气设计安装中留下日后事故隐患。
2需增加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要求
IEC和发达国家都为电气危险大的特殊场所或装置制订有专门的电气安全标准,体现了对电气安全的高度重视。我国GB50054-95在这方面尚是空白,它只适用于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场所。这样我国特殊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就无章可循,仍按一般场所设计安装,因防护措施不周全,由此引起的电气事故时有发生。例如前年(1999年)青岛一喷水池发生电死七人的惨剧;去年北京发生多起桑拿浴室电气火灾,其中一次烧死七人,至于浴室、路灯、广告灯之类场所和装置的电气事故更时有所闻。GB50054-95缺少特殊场所电气安全要求一章是一个很大的不足之处。
不同的特殊场的电气危险各不相同,其防范措施也不尽相同,不能凑合套用。例如浴室的电气危险是人体阻抗大幅度下降;游泳池也有这一电气危险,但它的场所条件和浴室不尽相同;喷水池的电气危险则在于允许220V电气设备进入水中。这三者各有其防范措施,应加以区别。
桑拿浴室的电气危险在于场所高温导致电气绝缘下降引起短路起火;狭窄导电场所是因大面积而又难以脱离的带地电位的金属物体而招致电击事故;医院手术室,特别是胸腔手术室则是因其苛刻的电位差限制而提出严格的等电位和回路隔离要求。诸如此类的特殊场所和装置都要求为其制订相应的电气安全规定,不然就难免发生种种电气事故。
对于特殊场所和装置的电气危险不能将信将疑,心存侥幸,不能认为在外国或高档次场所才需要提高防护要求,在中国或低档次场所就没有必要。因为电气危
险是不分国家种族的,也不论高低贵贱的,而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规范中固然需作出规定,执行时也不能嫌麻烦,而因循将就掉以轻心,留下事故隐患。
3现行GB50054-95中需加斟酌的条文
规范标准都是在不断的修改补充中得到充实和提高的。GB50054-95必然也将不断进行修改补充。下面笔者就认识所及,对现行GB50054-95的一些显见的值得商榷处、试简举数例,以供日后修订时参考。
(1)电气安全系指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总则中1.0.1条只提保障人身安全,不提财产安全,似不够全面。GB50054-95某些章节对我国十分严重的电气火灾规定得不够,可能与编制时忽视财产安全的指导思想有关。
(2)按IEC标准,交流低压系指1000V及以下电压,而1.0.2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交流500V以下电压,与IEC标准和通常概念中的低压范围明显不吻合。
(3)2.1.3~2.1.7条系为进行电气维修时保证维修人员免遭电击的带电导体的隔离要求,但未作具体说明,致使条文执行中,各人理解不一,以致我国出现了滥用四极开关的情况。宜适当补充对条文编制意图的说明,以便指导条文的正确执行。
另外,满足隔离要求的断路器可兼作隔离电器,熔断器不能用以隔离中性线等隔离的要点也宜在条文中予以补充。
(4)回路保护线的允许最小线芯截面需同时满足机械强度和短路故障时热稳定两个要求,而电缆和护套线则对按机械强度的最小截面不规定要求。规定允许最小截面的2.1.3~2.1.7条对这些要求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完善不易使执行者获得清楚和全面的理解。
(5)关于2.2.1条内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的要求不属导体选择的内容,且与其后的4.5.6条重复,宜删去。
(6)对于仅具有长延时、短延时和瞬时过流动作功能的配电系统,要完全保证级间保护的选择性有时是很困难的,因此4.1.2条规定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但由于技术上的进步,现时国际上已在低压和中压系统中广泛应用级间选择性连锁技术(ZSI)来保证重要负荷的级间选择性,我国业已引进了这项技术,在4.1.2条中是否需要跟上技术的进步,予以体现。
(7)TN-C系统和TN-C-S系统的TN-C部分不能装用RCD,只能装用动作灵敏度不高的零序保护作接地故障保护。4.4.10条二款的编写意图在此,但条文中"三相四线制"的术语不正确,宜改为"TN-C系统和TN-C-S系统的TN-C部分"。
(8)4.4.11条中"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宜改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或"RCD"(下同),因产品标准中已停止使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一词。
(9)4.4.21条中关于防火RCD的IΔn
值"不应超过0.5A"宜改为"不宜超过0.5A"。因0.5A只是接地电弧电流能量能引燃起火的最小电流,而一般接地电弧电流都甚大于0.5A。因此除非有特殊要求,IΔn值并不受0.5A的限制。IEC产品标准中和IEC60364标准实例中的IΔn值都有大于0.5A的,最大可达20A。
另外此条也未写清楚此防火用RCD(实为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应装设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以对全建筑物进行接地电弧火灾的防范(这点对TT系统尤为重要),也未明确此RCD是三相还是单相的。三相RCD所检测出的是全建筑物三相泄漏电流的矢量和而非代数和,即三相泄漏电流在其中是相互抵消而非叠加的,因此除非安装接线错误,三相RCD是很不易误动的。在条文中应规定和说明清楚,以免因误解而影响这项重要防电气火灾的安全措施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10)第4.5.4条关于过流保护电器安装位置的规定在技术上是正确的,但在行文用词上似不与其他条文协调,可能是套用了美国电气法规(NEC)习惯用语的缘故。例如该条中"不接地的各相",实即"各相",因在我国相线都不接地;又如"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实际就是"不引出中性线的IT系统",条文读来令人费解。宜按IEC的术语简炼地表达,以便于理解,并与其他条文的用词一致。
(11)4.5.5与4.5.6条是为了减少三相四线系统的"断零"事故,规定不必为了防中性线的过流而在中性线上安装开关触头的条文。线路的过流只与带电导体系统有关,而与接地系统无关。对TT、TN-S系统如此,对其他接地系统也都如此。所以在条文内不宜规定这一要求只适用于TT、TN-S系统,宜删去。
(12)在建筑物电气装置内,PEN线都不允许用开关触头断开。对TN-C系统中的PEN线如此,对TN-C-S系统中的PEN线也如此,而其他接地系统内并不出现PEN线。所以在4.5.6条中不宜将这一要求规定为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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