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11-05-30 22:54  ·  40466 次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和高档软件的管理,提高其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教高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燕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针对贵重仪器和高档软件的管理做进一步的规定。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其中列入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是: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第三条高档软件是指单价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软件。第二章购置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有:1、必要性及工作量的分析;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适用学科范围,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软件为升级费用)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第五条申请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呈送计划主管部门,由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论证通过后由主管校长批准,交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过程中,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商务相关工作,申请单位主要负责技术相关工作,协力完成。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越权操作。第三章验收与建档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运,并负责进行货物的外观验收。如货物外包装有破损现象,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运输单位交涉。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箱,由使用单位的验收代表和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主办人员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完毕后,要认真作好开箱记录,参加开箱的人员要在开箱记录上签字。第九条验收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成立由使用单位代表、资产管理部门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有特殊行业要求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委托相关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要认真作好验收记录。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满前三十天结束。以保证复验和索赔的时间。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组织复验。第十条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必须出具验收报告,复印技术资料,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第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校综合档案室建档,使用单位留存副本。档案内容包括:1、申请书(含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组论证记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2、订货合同或赠送协议、赠送函。3、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4、全套随机的技术资料。第五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制定简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负责组织相关培训。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负责其日常的管理或操作,其他上机人员要经过短期培训,取得上机许可证后,方可上机操作。上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机的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若违反操作规程产生不良后果,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四条贵重设备应集中安装(专用设备除外)、统一管理,实行专管共用制度,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使用人须经预约登记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填报使用记录。管理人员有义务对使用人进行协助或操作指导及其注意事项说明。第十五条凡拥有贵重设备的实验室,均要制订对外服务条例。在确保校内单位和个人进行教学和科研使用的前提下,提倡向社会有偿服务,服务收费确保大于折旧、耗材和人工技术服务费等基本费用,设备折旧部分和10%的人工技术服务费上缴学校,其余由管理单位自行支配。小时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除以(8×200×8)计。第十六条贵重设备均应设立使用登记本。详细记录其操作、运行、维修等状况。每年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于长期闲置、使用和保管不善者,学校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第十七条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改造,事前应周密考虑,并向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一般故障可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排除;较复杂的故障可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处理。当出现大的故障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贵重仪器设备。设备管理人员要作好维护保养和修理的情况记录。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严格鉴定,确认必须报废的,按《燕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中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年终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所在学院(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1、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社会经济效益。3、仪器设备现有功能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4、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5、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对在贵重仪器设备的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拿出整改办法。对于长期不发挥效益的仪器,要追究所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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