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对职业病的关注

  Baike ·  2011-06-30 09:12  ·  36516 次点击
世上没有绝对安全的工作,只有相对安全的工作。这就是说,人类的所有工作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危险,只是这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各不相同罢了。职业健康安全关系人命的安危,涉及社会、家庭以及个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轻度伤害,重则造成群死群伤和社会财产重大损失。为此,与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相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具有更为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提出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旨在使一个组织能够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并改进其绩效。组织按照GB/T28001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要充分识别危险源,标准4.3.1中明确指出“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持续进行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在标准4.5.1明确指出了被动的绩效测量,即监视事故、疾病、事件和其他不良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历史证据。
在多次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组织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仅注重安全方面的危险源,而忽视甚至回避健康方面的危险源,如职业病,回避职业健康体检等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已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在此就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职业病及其控制,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共分10类115种。
2000年北京某公司进行消防蓄水池防水作业时,防水工调配防水涂料约10分钟后,感觉头晕、恶心、呕吐、大小便失禁随即昏迷,同另3名抢救他的工人也一一晕倒,现场监测显示苯超标1700多倍,甲苯、苯乙烯也严重超标,这是一起由防水涂料引起苯中毒的案例。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场所产生的生产性毒性物质而引起劳动者中毒。在生产的组织过程中,往往由于没有或防护措施不够、防护安全装置失灵、意外事故导致毒物泄漏等原因,劳动者会接触到许多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物,农药等导致人体各部位中毒,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的病变。
GB/T28001强调,组织在建立、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应消除或减小因组织的活动而使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符合所声明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标准针对的是职业健康安全,而非产品和服务安全。标准所述职业健康安全是指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职业病有以下六个特点:
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
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
5)职业病的范围日趋扩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
6)已经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根本在于国家和企业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措施投入力量的大小。
二、部分私营企业忽视工人健康
在审核过程了解到,目前大型石油、石化、电力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职工的健康都能得到相应保障。但部分接触职业危害的私营企业,存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不到位、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不组织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工人做职业健康检查等问题,这些人员的职业健康,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家村办制鞋企业,30名工人在一间45平方米、无任何防护设施的库房,用以纯苯做溶剂的氯丁胶为黏合剂制鞋。从1989年6月至1991年3月,先后有12名工人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工龄最长者14个月,最短者4个月,作业场所苯浓度严重超标。广东一家具厂,使用苯做涂料,仅有23人的小厂里,有18人发生苯中毒。
胶粘剂引起的职业中毒有两个特点:广泛性和严重性。
广泛性体现在职业中毒涉及使用胶粘剂的各个行业,如制鞋、家具制造、玩具制造、皮革、制衣、箱包、包装、涂料、防水工程、机械等领域。从发病的严重性看,急性中毒起病急、一起事故涉及多人。因作业现场有害物浓度严重超标而致劳动者中毒,造成这种现象除了胶粘作业缺乏必需的防护设施、工人盲目无知外,使用的胶粘剂中,苯、甲苯或者正己烷含量非常高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制定胶粘剂职业危害控制对策,尤其是产业对策,从源头控制胶粘剂引起的职业中毒,迫在眉睫。
制定科学、可行的产业政策可考虑以下几点:
1、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物取代高毒物质。苯已被确认为人类致癌物,应采用替代物,如毒性相对较低的甲苯、二甲苯、汽油等物质。
2、削减或禁用高毒胶粘剂,停止生产和使用聚乙烯缩甲醛胶(即107胶)、氯丁胶(俗称万能胶),国家应当制定削减计划,逐步限量生产。
3、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对合成粘胶剂生产规模小、品种少、产品老化、更新换代缓慢、科研开发不足的,建议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扶持几家有竞争力的企业,形成多系列、具有研发能力的公司。
4、鼓励采用、研制、开发替代产品制定产品卫生标准。
三、建议审核中重点关注四大行业的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着眼点在于它所保护的是社会宝贵的劳动力资源。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这是职业病防治的长远意义所在,同时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所在。建议重点关注金属冶炼、水泥、建材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四大行业,涉及职业危害的私营企业作为审核中重点关注。
对于涉及职业危害,但不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不到位,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不组织或不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做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企业,审核员要关注其风险性。
以生产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企业为例,职业病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生产性毒物。主要有沥青烟、游离甲醛等。常温下,沥青中有机物能挥发,刺激人体及皮肤,防护措施不力时,极易发生中毒事故。急性中毒者症状为头痛、眩晕、恶心、呕吐和皮肤炎,甚至虚脱。慢性中毒则会导致职业性痤疮、溃疡、疣状赘生物和皮肤色素沉着发黑。
2、烧、烫伤。熬炼沥青以及加工混合料时稍有不慎极易烧、烫伤。如在添加过程中,若操作不当,就可能烧伤操作人员。
3、机械伤害、触电。生产过程中与各种机械接触,极易被砸伤、碰伤、撞伤等。
4、高温、低温。在高温季节,如果防暑降温工作做得不好,极易发生中暑。
5、粉尘、噪声。粉尘有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作业时人为产生的,且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如果长期在这种粉尘浓度大的环境下作业,极易患上尘肺病;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使用时所产生的噪声。
四、预防职业危害的相关措施
企业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其防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可行的防治方案。对于一些作业场所,应改革落后的工艺条件,安装必要的防尘、防噪声设备,以降低粉尘浓度和噪声声级。
作业时,人员应戴好口罩,防止粉尘吸入。为了减少噪声,可戴耳塞等防噪用品。高温季节,切不可作业时间过长,应轮班作业。加强防暑降温工作,及时供应清凉饮料和防暑茶等。寒冷条件下,同样不可作业时间过长,要穿戴好防护用品,防止冻伤、感冒。在使用机械设备时,要谨慎不可麻痹,避免造成机械伤害,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我国新颁布的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7种物质中,32种为每两年一次体检,5种场所合格两年一次体检,不合格一年一次体检,只有19种物质是一年一次体检,致喘物有特殊规定。
当接触的危险源为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等19种化学物质时,需要一年一次体检。四乙基铅等32种化学物质,是两年一次体检,接触汞及其无机化合物等5种化学物质中,汞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年一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为两年一检。
标准4.5.1明确指出了被动的绩效测量,即监视事故、疾病、事件和其他不良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历史证据。要求体系运行期间,记录的监视和测量的数据和结果充分,以便于后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分析。《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卫生部要求,凡从事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和绣花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对接触有毒作业劳动者到当地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中毒患者,必须及时送有关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
总之,在不同的审核阶段,应关注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建立、实施和保持过程中对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在一阶段审核中,注重对职业病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的把握,是否存在遗漏和评价不合理的地方,在运行控制和应急准备和响应中是否涉及对职业病控制的要求,在绩效测量和监视、事故、事件、不符合、预防和纠正措施程序中是否涉及对职业病的监控内容的策划;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应关注其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如在制鞋行业,为防止职业中毒的发生,一般采取低毒溶剂、设置强制性排风装置、员工配戴个人防护用品等措施,在现场审核时应关注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同时,针对员工的体检,应关注是否有按法规要求进行职前、在职期间的体检情况,从中判断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保护劳动者健康,对个人来说是维护劳动者个人健康权益,对国家来说就是保护宝贵的劳动力资源。因此,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充分理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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