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传递的原则要求
万刚 · 2011-07-04 21:41 · 42333 次点击
按进行量值传递的原则要求,分离检定法和集成检定法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应大于被检自动衡器最大允许误差的1/3。如果能够克服由于路程、气候、物料丢失等因素对载荷(或物料)质量的影响,该检定方法的决定因素就是控制衡器。该检定方法否能满足量值传递的要求取决于控制衡器的准确度,所以选取控制衡器是检定的关键,实际上控制衡器就是分离检定法和集成检定法的标准器具。在国际建议R50《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R51《自动分检衡器》、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R107《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R134《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和我国计量检定规程JJG195-2002《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JJG564-2002《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JJG648-1996《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中都将控制衡器作为标准器具进行要求的,要求的内容也是基本相同的。具体规定如下:
“检定使用的控制衡器应保证物料试验的误差不大于:若控制衡器是在物料试验之前立即检定的,为自动称量时最大允许误差MPE的1/3。其它情况下,为自动称量时最大允许误差MPE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