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来了 这些与检验检测行业有关

  XZKL1234 ·  2019-07-11 08:42  ·  72135 次点击
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通知,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jpg
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
详细文件请点击查看附件:
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7月10日
其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检验检测行业有关的信息如下:
第二章列入程序
(三十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五)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完成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失信惩戒
(八)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3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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